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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五大看點解析

2015年06月25日09:03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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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五大看點解析

  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繼去年10月27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於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在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打擊危害公共安全和百姓權益的違法犯罪、健全懲治腐敗犯罪法律規定等方面亮點多多,既有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修改,也有對法定刑的適當調整,還有針對新出現的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增補新罪。記者從中梳理出五大看點,並請相關專家解析。

  為恐怖活動培訓出錢、出力均系犯罪

  【草案】草案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並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准備凶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系,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准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背景】我國面臨著恐怖主義的現實危害和長期威脅。當前國際、國內的恐怖活動仍十分猖獗,特別是國內外恐怖活動勾連日益密切,帶來的威脅與危害呈上升態勢。

  【點評】“草案對相關恐怖犯罪的認定,是根據恐怖活動的特點規律而作出的。”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反恐問題專家李偉說,恐怖活動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終表現形態,此前與恐怖活動相關聯的還包括組織、策劃、招募、培訓、提供資金等。因此,把與恐怖活動相關的活動納入恐怖犯罪,符合當前反恐斗爭的實際。

  李偉還表示,草案與即將出台的反恐法相協調一致,通過法律的自身強化對遏制恐怖活動起到更積極顯著的作用。

  校車、客車超員超速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草案】草案明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草案還增加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背景】公安部數據顯示,當前,機動車超速、超員是導致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一旦嚴重超速或者超載,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2011年,全國發生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因超速、超員導致的分別佔29%、48%﹔2012年,全國發生25起,因超速、超員導致的分別佔48%、44%﹔2013年,全國發生16起,因超速、超員導致的分別佔81%、38%。

  【點評】“這與醉駕入刑的治理思路是一致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說,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交通違法甚至不算違法,這一錯誤觀念亟待矯正。草案將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將進一步發揮法律的宣傳和教化作用,強化人們對交通法規的認知和遵守,更加珍愛生命、守法出行。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彭新林指出,基於對社會公共政策的考量和廣大群眾要求對嚴懲該類行為的呼吁,適當提前刑法的介入時間,將這種行為犯罪化,納入刑法制裁的范疇,將有利於減少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學生、乘客生命財產安全,達到風險預防早期化的效果。

  對收買被拐賣兒童擬不免除刑罰

  【草案】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擬對這一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背景】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介紹,一些地方拐賣兒童犯罪活動猖獗,並且屢打屢發、屢禁不止,這應當說與買方市場需求、對買方市場懲治力度不夠是有相當關系的。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對於收買被拐兒童者,隻要沒有虐待行為或阻礙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現實中,由於多數收買者是為延續香火,虐待兒童比較少見,因此絕大多數收買者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在客觀上助長了收買行為。

  【點評】“草案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犯罪的把握和處罰上有所區別,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從寬處理更加嚴格,加大了懲處力度。”彭新林認為,這將有助於堵住買方市場,有效消除買方需求,斬斷拐賣兒童犯罪利益鏈條,進而推動形成“收買兒童是犯罪”的全民認知,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的發生。與此同時,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慮了懲罰犯罪和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兩方面的需要。

  “醫鬧”如情節嚴重則將入罪

  【草案】草案擬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背景】近年來,“醫鬧”現象屢屢出現,甚至出現專業“醫鬧”,“小鬧給小錢,大鬧給大錢,不鬧不給錢”,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利益,加劇醫患關系進一步緊張,社會危害嚴重。

  【點評】“將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醫鬧’行為入罪,有助於嚴厲打擊‘醫鬧’,消解其負面示范效應,防止‘以鬧取利’等不良風氣的滋長,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彭新林說,這對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將產生積極作用,推動預防和處理醫患糾紛步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

  加大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

  【草案】草案提高了對為利用影響力向特定關系人行賄犯罪的法定刑,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草案還進一步嚴格了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

  【背景】以往,在查處貪腐犯罪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傾向。近年來,加大對行賄人處罰力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司法機關著重加強了對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數據顯示,檢察機關2014年1至11月共查辦行賄犯罪7449人,同比上升37.9%。今年前3月,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1891人。

  【點評】“有時候,部分辦案人員為了獲得受賄官員的証據,往往對行賄人網開一面甚至免於刑罰,但這種做法越來越不利於深化反腐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認為,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值得肯定,這有助於源頭治理腐敗,打消某些人通過收買官員以及官員的親屬、好友獲利的企圖,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記者鄒偉、陳菲、王茜、徐硙、烏夢達)

(來源:新華網)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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