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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多數贊成毒駕入刑 可實行尿檢

2015年06月26日22:48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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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劉茸)近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被提交審議,新修條款涉及了輿論熱議的毒駕入刑、拐賣婦女兒童罪、“醫鬧”、信息安全等問題,同樣在昨日的委員分組審議上引起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烈討論。

由於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絕大多數發言的委員都提及毒駕入刑問題,並持壓倒性的支持態度。沈躍躍副委員長說,草案第8條對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規定,建議將毒駕列入危險駕駛罪,因為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酒駕。

方新委員說,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我國現在吸毒人口達1400余萬,比2008年增長了6.8倍,其中擁有駕照者不少。“吸毒人員濫用毒品后,駕駛、反應、辨識和身體協調能力明顯下降,會有方向感、距離感和時空感的錯亂,發生事故風險明顯增加。但是按照現在的法律,毒駕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與酒駕行為相比明顯偏輕。”他認為。

梁勝利委員也指出,研究表明,酒后駕車比正常人反映時間慢12%,毒駕則要比正常人慢21%,毒駕的危害遠勝於酒駕,毒駕入刑不僅勢在必行,在刑事處罰的程度上也應當比酒駕更為嚴厲。

據悉,由於目前毒駕行為尚未列入刑法,對毒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隻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來量刑﹔尚未肇事的,隻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或機動車輛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吸毒行為本身進行處罰,或注銷駕駛証。

多名委員均指出,這種做法達不到震懾的效果,無形中會助長吸毒駕駛行為的存在。

根據公安部門提交的解釋說明,毒駕入刑的現實難度主要在於檢測困難:一則無法做到類似酒駕的快速檢測,二則不能從檢測結果陽性直接判斷為服用毒品,仍有其他藥品導致的可能性。

對此,梁勝利委員認為,毒駕如果入刑,實行主體原則上是交警部門為主,禁毒部門進行協助﹔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將尿液檢測作為毒駕的檢測手段,如果呈陽性再通過血液檢測判定。

有部分委員應該對毒駕從嚴從重處理,但主流意見仍是將其納入現行的危險駕駛罪框架下。也有委員提出進一步擴展該罪名的適用對象。如侯義斌委員認為,以超高速或追逐等違法行為駕駛車輛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要給予重罪嚴懲。張健委員提出,關於超載、超重的貨運車輛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也應該規定為犯罪。

郭鳳蓮委員指出,根據草案,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情形有擴充,但在量刑上仍規定為“處拘役,並處罰金”,量刑顯屬偏低。從審判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案件的具體情節千差萬別,對每個案件的量刑也應區別開來。而目前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幅度過小,且法定最高刑僅為拘役六個月,處罰力度不大,震懾力不足,許多人仍存在僥幸心理。

為此,她建議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的刑期規定為兩檔,在修正案第133條之一第2款后,再增加一款,即“有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編:白宇、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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