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27日電(劉茸)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草案中將拐賣婦女和拐賣兒童的從輕情節區別對待,引起不少委員的異議。
根據草案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現行刑法規定,上述情形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這一修改實際上加重了對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再免除其處罰,而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仍可以免除處罰。
陳國令委員建議,對於收買被拐賣婦女的,同樣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被買賣的婦女大部分是農村的,沒有文化,她們和兒童一樣是弱勢群體,應該受到很好的保護,要保護這部分人,必須打擊賣方和買方,必須雙管齊下。應該讓社會認識到,買被拐婦女行為是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免於處罰,否則就容易在廣大農村滋生滋長販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他認為。
列席全國人大代表甘善澤說,在買賣婦女過程中通常都會有違背婦女意願、脅迫、欺騙、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甚至出現性侵犯行為,同時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傷害,因此建議刪除“免除處罰”的規定。
鄭功成委員則指出,如果因收買人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處罰,將意味著我們承認人口是可以買賣的,婦女是可以買賣的,隻要沒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處罰了,這無疑是站不住腳的。
韓曉武委員也指出,“減輕或者免除”規定最初的動機是好的,從具體案例看,這樣可以降低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的難度,而且有利於保護被拐賣兒童不受虐待。但這種“從輕”規定不利於打擊、震懾拐賣兒童犯罪,不利於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的徹底肅清,甚至客觀上催生拐賣兒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
他建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規定作徹底修改,刪除“可以從輕處罰”的規定。他還特別指出,拐賣包括收買兒童本身已獨立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人沒有虐待或阻礙解救,隻表示沒有新的犯罪發生,而不應因此而減輕收買兒童之罪。反過來說,如果有虐待、阻礙解救的行為,則應視為在拐賣罪基礎上又犯了新罪,應數罪並罰加重處罰。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歐陽昌瓊建議作如下修改:收買被拐賣兒童,存在虐待行為,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從重處罰﹔對於被拐賣的婦女,違反被拐賣婦女的意願,並且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從重處罰。他認為,從這個角度來措辭,可能達到的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