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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背后凸顯刑罰力度偏低

2015年06月30日05:36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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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執行難”背后凸顯刑罰力度偏低

  □本報記者謝台選

  □本報通訊員賀磊

  記者今天從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過去三年,寧波市共有15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行為獲刑。

  據了解,過去三年時間,寧波市各級法院共審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11件11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3件4人。去年,寧波市法院通過刑事打擊、司法強制、曝光限制等措施著力破解“執行難”問題,對341名違反執行規定的被執行人予以司法拘留,通過網站、微博、報紙等渠道曝光失信人員名單2288名,公布限制高消費和出入境358人,發布執行懸賞1436人,促使230名失信被執行人自覺履行。

  寧波中院刑二庭庭長陳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當前寧波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方式有五種:一是取得拆遷款、變賣款等之后,具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將錢款移作他用或者款項去向不明,導致判決無法執行﹔二是僅部分支付執行款,將其財產通過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等方式進行隱藏、轉移,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三是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之后,對已被法院查封處置並將進行拍賣的房屋予以拆除,致使執行裁定無法執行﹔四是在民事判決執行期間,被告人與權利人達成還款協議后又拒不履行,卻長期入住星級酒店、賓館,數十次乘飛機往返寧波與外地之間,屬高消費揮霍財產行為﹔五是通過長期外出,隱藏財產,替他人支付按揭款等方式,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被告人宋某應承擔向他人歸還預付款109萬元並支付利息等的連帶清償責任,宋某通過出售兩套新房得款136萬元,將其中的100萬元匯給境外的親屬,其余36萬元用於歸還其他債務,其行為致使法院生效裁定無法執行,法院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呂某及其所有的公司應歸還銀行貸款本金人民幣2074萬余元,支付利息87萬余元,但其在法院已將相關房屋查封處置並將進行拍賣之前,將上述房屋(經評估,被拆房屋價值人民幣296萬余元)予以拆除,致使執行裁定無法執行。最終,法院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給該罪的量刑帶來法定刑偏低、量刑幅度狹窄、罰金刑配置不盡合理的刑罰適用困難。上述案件中,由於拒不執行的數額巨大而難以判處較重的刑罰,導致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懲處力度不夠。

  如何破解“執行難”問題?寧波市中院有關負責人認為,寧波將健全、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與公安、工商、住建等單位及各商業銀行建立“點對點”執行查控體系,及時採取措施控制被執行人或保全其財產﹔與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建立協助扣押車輛的機制,這一機制實施以來,已協助扣押17輛,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127.6萬元﹔開通寧波法院執行網,集中發布各種執行信息,通過網絡、微博、報紙等方式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發布限制令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形成自覺履行的輿論導向與社會氛圍,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裁定。

  其次,寬嚴相濟,提升拒執案件的處理實效。對於在案件審判期間能夠主動履行相關義務或與權利人達成和解,確有認罪、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對於確有執行能力卻不履行生效判決,轉移、隱藏財產,逃避執行的,依法嚴懲。通過刑事手段促使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形成正確的行為導向與輿論氛圍。

  寧波市中院有關人士舉例說,被告人陳某等人經法院強制執行,仍有人民幣886萬余元未能執行。在被告人陳某等人分得房屋拆遷補償款137萬元后,除支付15萬元給部分原告人外,攜款潛逃,致使法院無法執行。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本報寧波(浙江)6月29日電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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