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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一來就停一走就排”違法行為不容手軟

2015年07月01日06:47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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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稱

  本報北京6月30日訊 記者朱寧寧 大氣是公共資源,維護大氣質量應是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分組審議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指出,必須加大執法力度,用好新環境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問責。

  “現實當中,一些企業為了獲取利潤與監管部門形成貓鼠關系,等到監管過后晚上或星期天偷偷排放‘三廢’,第二天天空、水域已經是不同狀態了。要制約這些行為,就要在法律上給予極大約束,提高法律門檻,要採取經濟上的重罰,讓這些違法企業不想排、不敢排,排了付出的代價相當嚴重,甚至是要傾家蕩產,隻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這些高排放企業的違法行為。”梁勝利委員認為,對大氣造成污染最嚴重的來自於企業排放,特別是高利潤、高污染企業的排放。法律責任在這方面定的門檻過低,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起不到震懾作用,還要相應提高門檻。

  梁勝利具體舉例說,高利潤、高污染比較多的,一個是制藥行業,一個是化工行業。這兩個行業“三廢”的排放危害是最大的,但是產品利用率也是最高的,助長了一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鋌而走險排放。因此,草案第九十四條關於違法責任第三款講到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要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他認為處罰的額度起點太低且自由裁量權過大,10萬元、20萬元,對企業來說,特別是對高利潤、高排放的企業,起不到約束作用。既然要把對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放到這條規定進行約束,應再提高處罰范圍和加大處罰力度。這個問題上各個企業不一樣,起碼是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處罰較為合適。

  “現在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還不夠。”劉政奎委員說,尤其是有些嚴重違法行為,不是被職能部門發現,而是通過媒體曝光和群眾上訪被社會關注,說明查處還有漏洞。另外,很少看到對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失職、瀆職的問責,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壓力。

  韓曉武委員建議採取切實措施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這是環境污染特別是違法排污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現在對排污並不是沒有規定,但許多企業不能自覺執行規定,有些甚至明知故犯,採取晝停夜排或檢查人員一來就停、一走就排等方式逃避監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很低,即使被發現,處罰也不會給企業造成多大損失,比起花錢治污的成本要低很多。因此,靠自覺、靠一般性的處罰規定不行,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他強調說,要對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零容忍”,堅決懲治偷排、超標排放,對環境監測設備弄虛作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不到位等違法行為要加大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不僅要讓排污的企業在經濟上感覺到違法成本太高,而且,對情節嚴重的,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特別是企業領導人的刑事責任。要嚴格並加大對企業治污設施“建而不運”“運而不足”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對企業生產全過程的在線監控。要通過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違規排污企業受到沉重打擊,徹底打破逃避監管者的僥幸心理。

  馬志武委員建議要結合大氣污染的特殊性,對環境保護法予以深化、予以創新。主要從源頭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執法難的問題,達到用法律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現在總的來看,在監督管理方面的條款制定還有很多欠缺,尤其是在區域大氣污染問題方面要細化體制、制度和機制的創新,要區分各自的責任,要建立統一規劃、統一大氣環境保護,協調執法、統一舉報機制、統一監測、統一應急、統一污染排放總量分配體制以及統一排污交易體制、統一大氣污染治理市場化體制等,這方面還要再下功夫。”

  此次新的修訂草案中,規定了對個人的定額罰款額度。呂薇委員認為修訂草案中法律責任部分的處罰仍偏低。“比如修訂草案規定,個人焚燒秸稈處罰500元。這等於沒處罰一樣。秸稈焚燒有時影響很大,每個人隻處罰500元太低。”史蓮喜委員建議將對違反規定焚燒瀝青等物質的個人處罰修改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將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的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為均處500元罰款的規定,屬於定額罰款,應根據違法行為程度的不同確定罰款幅度為宜。”史蓮喜說。

  史蓮喜還建議增加一款:“對受到按日連續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理由是,目前對企業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隻罰企業不罰企業負責人,這種做法不足以震懾違法企業,也是影響環境執法效果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當一個企業在被處罰以后,拒不改正,又受到按日計罰的處罰,是一種主觀性較大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是由企業負責人不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處罰,促使企業負責人履行環境保護的主體職責。

(來源:法制日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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