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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國家安全法治化

——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

本報記者 王比學
2015年07月02日05:1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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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法,這是堅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實現國家安全法治化,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大舉措。7月1日,記者就國家安全法相關內容專訪了起草人之一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

  記者:此次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與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有何不同?

  馬懷德:此次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廣義的國家安全法。而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狹義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特別是反間諜職責。

  與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相比,此次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和任務,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蓋了國家安全各領域的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實的國家安全基本法。它不僅建立起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明確了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該法涵蓋政治安全、主權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等領域,是一部集外部安全與內部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國土安全與國民安全、自身安全與共同安全於一體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律。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已被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反間諜法取代。

  記者: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我國一些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為什麼這次在國家安全法中還要重提?

  馬懷德: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是基於國家安全對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技術出口、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等依法進行審查的制度,是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很多國家都建立了非常嚴格和完備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我國在對外貿易法、核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中規定了相關制度。如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進一步發揮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作用,國家安全法再次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作出明確規定。這就意味著,作為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應當重申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的國家安全基本制度,體現法律的基本屬性。同時,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並不是新規定,不會影響我國的對外開放,更不是人為設置市場壁壘和准入門檻。實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一定意義上也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如我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就明確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

  記者:如何理解國家安全法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

  馬懷德: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統籌引領國家安全領域立法工作的綜合性法律,涵蓋了國家安全各個領域的內容。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一章,規定了政治安全、國民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社會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糧食安全、核安全等各個領域安全的主要任務,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和立法的原則性。國家安全制度一章,規定了最重要的情報信息、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審查監管、危機管控等制度。這些都是解決帶有普遍性突出問題的任務和制度,原則性比較強。下一步,還需以國家安全法為基礎,制定相關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配套制度,落實國家安全法各項要求,增強其可操作性,形成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針對性和有效性兼備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網絡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就是其中比較重要的法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02日 11 版)

(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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