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記者廖衛華
□本報實習生聶新元
西藏自治區唯一一個世界文化遺產——布達拉宮及其擴展項目羅布林卡、大昭寺的文化遺產保護已正式納入人大立法保護范疇,近日在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的《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編制布宮保護規劃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榮少華介紹,為進一步明確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立法意圖,避免社會公眾理解上的差距,條例用了解釋性條款作出表述:“布達拉宮文化遺產是指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布達拉宮及其擴展項目大昭寺和羅布林卡。”
針對管理體制不清等問題,條例規定,自治區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協調解決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和拉薩市政府負責該規劃的組織實施。自治區政府、拉薩市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與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
劃定文物保護范圍
條例共4章34條。根據條例規定,文化保護管理機構按照公布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和界樁。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在文物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種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等12種行為。
為保持布達拉宮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風貌,條例規定,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其高度、風格、體量、色調等應當符合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原建筑物上違規搭建影響布達拉宮文化遺產視線廊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附屬設施。對於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的建筑物,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影響視線廊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住建、規劃等部門提出整改建議,住建、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文物行政部門。
出現異常及時監測
布達拉宮、大昭寺等世界文化遺產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歷史。結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條例特別設置了監測制度。條例規定,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對布達拉宮文化遺產進行定期監測,形成定期監測報告,經自治區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對布達拉宮文化遺產出現的異常情況或危險因素,應當及時進行反應性監測。此外,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布達拉宮文化遺產本體建筑採取技術監測措施,建立建筑結構安全、地質災害、氣象災害、人流量、環境、有害生物防治等監測預警系統和數據信息庫。
每年6月至10月是西藏旅游旺季,成千上萬的中外游客來到拉薩都希望參觀布達拉宮。出於布達拉宮文化遺產文保護的需要,條例賦予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科學核定和控制游客數量、滯留時間,確定開發區域和參觀路線。
重大事項專家咨詢
條例增加了一條專家咨詢制度的條款:“對布達拉宮文化遺產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制定與布達拉宮文化遺產有關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建議。同時,自治區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將對在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為明確責任,條例專列了法律責任一章。規定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在文物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及攀登、翻越文物和保護設施等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予以警告,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予以5000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款﹔造成損失、損壞、損毀的,依法予以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倒賣布達拉宮文化遺產門票和相關憑証,違反此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009年,自治區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布達拉宮保護辦法》。榮少華稱,為切實有效保護布達拉宮文化遺產的環境風貌、真實性、完整性,專門制定保護條例,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規劃、管理、科研、保護等工作,將有力促進布達拉宮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法進行。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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