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嫖宿幼女罪,民意如何?
2015年08月27日15:15 來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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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三審,草案三審稿刪去現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擬對此類行為一律適用刑法中關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在現行的刑法中,有關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所判處的服刑年限存在較大差異。對強奸罪的量刑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在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過程中,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在邏輯判斷上,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具有本質上的不同一性。強奸罪定義幼女無性同意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系,一律成立強奸。但在嫖宿幼女罪則認為幼女有性同意權,因此不按強奸論處。二是在嫖宿幼女罪中,有隱含嫖宿對象為賣淫幼女,因此對幼女構成了污名化立法傷害﹔三是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嚴厲打擊性侵幼女的犯罪行為,如強奸三人以上幼女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嫖宿三名以上幼女,最高隻能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一、輿情情況
自2015年8月24日16時至2015年8月25日16時,中青輿情監測室共監測到相關輿情信息數據如下表:


二、媒體觀點
中國青年報發表《終止嫖宿幼女該罪是法律正義的回歸》:“嫖宿幼女罪”的“先天性缺陷”在於,明顯違背民法通則的規定,錯誤地賦予了幼女主動賣淫的資格和權利。事實上,幼女不具備“主動賣淫”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不能混同於成人所謂主動的“賣淫”,無論雙方是否存在“買賣”行為,無論嫖宿的人是否知情,隻能定義為強奸或者誘奸。
北京青年報發表《媒體: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間接承認幼女可“賣淫”》: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那麼,作為幼女,其缺乏對客觀世界的正確認知,心理與身體均不成熟。從法律范疇內而言,對於未成年兒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給予側重保護。嫖宿幼女罪則悖逆法律本義和內涵,行為人性侵幼女,可以趨向於較輕的罪名,嫖宿幼女罪無疑為行為人逃避法律嚴懲提供了機會。
京華時報發表《嫖宿幼女罪立與廢,修法時代的標本》:“嫖宿”幼女的背后,實則給作為被害人的幼女貼上了“妓女”的標簽,這一方面是對幼女尚處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階段的漠視,另一方面又對被害幼女造成了二次傷害。
京華時報發表《嫖宿幼女罪立與廢,修法時代的標本》: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2013年,全國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僅有67%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高達33%-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被低於法定刑量刑。嫖宿幼女罪在語義上和事實上鼓勵了性侵幼女行為的發生。因為“嫖宿”長期以來僅被認為是一般違法行為而非犯罪,它侵犯的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或許這也是嫖宿幼女罪被列入“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真實原因。也正因為“嫖宿”這一用語,讓那些覬覦幼女的“嫖客”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法律上的心理安全感。性侵幼女的個案在“嫖宿幼女罪”之下屢被輕判,與它並不合理的立法設計緊密相關。
三、專家觀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勞東燕說:“雖然嫖宿幼女比強奸罪的量刑起點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惡劣行為卻沒有適用強奸罪的加重條款,反而定罪很低。”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鬆林說:“強奸罪的條款中規定,奸淫幼女以強奸罪論從重處罰,而嫖宿幼女罪則是另外單獨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實踐的執行中也缺乏統一。”
其實,無論是1997年嫖宿幼女罪被單令出來,還是現今將要廢除這一罪名,都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並飽受爭議。其中,最大的矛盾點就在於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兩者在定罪年限上的區別。然而單就打擊“嫖宿者”而言,廢除該罪名有利也有弊。在強奸罪的定罪中最高處罰為死刑,而嫖宿罪最高處罰隻有有期徒刑15年,從頂格處罰角度而言,廢除“嫖宿幼女罪”有利於嚴判“嫖宿者”﹔但是嫖宿罪與強奸罪在最低處罰年限上也存在不同,嫖宿罪最低處罰為有期徒刑五年,而強奸罪為有期徒刑三年,從這一點來看,本應被懲處五年的“嫖宿者”則被法律自動“減刑”了兩年。因此,社會各界爭議不斷。
但是廢除“嫖宿幼女罪”還對一類人群具有嚴重性的打擊。在“嫖宿幼女罪”的案件中,與“嫖宿者”發生性關系的幼女被稱為“賣淫女。所以,那些介紹、引誘、容留以及組織、強迫幼女“賣淫”的“老鴇”,則隻構成了介紹、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然而這一罪名通常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也僅被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若“嫖宿幼女罪”一律被視為“強奸罪”,那“老鴇”則為“嫖宿者”的共犯,同樣將被判為強奸罪。因此,對“老鴇”的判處,從三年有期徒刑起算,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能判處死刑。所以,從這一方面考慮,廢除“嫖宿幼女罪”刻不容緩。
保護幼女是法律的職責,更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完善法律,科學法治,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安全,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更加健全的法律保護及社會環境,是創造和諧安定生活的重中之重。(作者:朱立雅)
| (責編:沈王一、劉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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