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土地確權仍存在“外嫁媳婦無地權”現象
2015年08月29日09:04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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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劉茸)昨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國務院關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情況的報告。有幾位委員提出,外嫁女、上門婿等人群在土地確權中處於邊緣位置,其背后的深層原因,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不清。
郭鳳蓮委員提問:外嫁進來的姑娘,土地還在娘家,誰來幫助她,給她土地權呢?
“在我們那個地方,結婚、訂婚、離婚是派出所負責,原來是民政局負責,現在到了派出所。派出所隻管你的離婚、結婚,不管你的土地調整。所以,現在外嫁進來的媳婦孩子都很大了,沒有土地,嫁出去姑娘的土地還留在娘家,這種情況很普遍。”她表示,從長遠看,這一點應當在村規民法中有明確規定。
陳秀榕委員也指出, 要盡快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范圍加以明確。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界限不清,農村婦女因出嫁、離異、喪偶、再婚等原因,土地承包經營、土地補償和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常常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和政策層面的切實保障。
特別是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工作當中,她認為,應當重視農村婦女權益的保障,因為確權登記中就存在農村出嫁婦女承包經營權不落實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確權登記頒証是基礎性也是關鍵性的環節,要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將包括婦女在內的全體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共有人進行登記、頒証,以有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落實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她表示。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曉山指出,這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界定,成員資格也沒有界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物權法也提出,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這裡面就講了確權應該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誰是成員?據我所知,絕大部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在工商局注冊登記,沒有法人的執照,屬於哪種經濟組織類型不清楚。這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構成,成員的資格界定,成員的權利、責任、義務,成員的退出和進入都沒有得到解決。所以,剛才幾位委員講的外嫁女、招贅婿、新生兒等等一些問題都涉及到成員資格問題。”他認為。
他建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和國務院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要同步進行,在借鑒各地的條例和辦法的基礎上,出台國務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明確成員資格,界定權利責任義務,建立相關制度。如這一點尚未完善,土地確權應相應放緩。
(責編:劉軍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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