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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企業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地位

2015年09月02日13:38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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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

據介紹,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為了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修改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的總體要求,新法從科研組織、實施到科技成果轉化諸環節統籌考慮: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制度,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在科研計劃編制、研究方向選擇與科研項目實施中的作用,推進產學研合作,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明確界定職務科技成果含義

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成果以及職務科技成果的含義作出界定。

新法規定,本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

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強了科技成果信息發布的管理。

新法對現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規定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

為引導和激勵科研機構積極轉化科技成果,新法完善了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

新法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新法還完善了科研評價體系。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研究開發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大幅提高科技人員獎勵標准

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一步提高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標准。

按照中央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新法將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准規定為不低於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淨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50%,並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准。同時,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支出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

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制度

新法強化了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

為了促進科研與市場的結合,進一步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新法增加以下規定:一是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二是完善企業參與科研組織、實施的制度,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產業目標明確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三是推進產學研合作,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准研究與制定等活動﹔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與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科技人員交流﹔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職業院校及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踐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實踐工作機構,共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支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

為了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更加良好的環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法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技術交易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檢索、加工與分析、評估、經紀等服務﹔二是國家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三是國家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記者:陳麗平)

(責編:沈王一、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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