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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2015年10月10日09:0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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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 法制日報記者 韓宇 張國強

  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近日審議了《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從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消費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其中規定,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細化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立法做出更細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遼寧省工商管理局局長李成軍表示,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后,增加和修改的內容也需要在遼寧省地方立法中得到落實。因此,有必要從遼寧省實際出發,重新制定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李成軍介紹,根據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要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從三個方面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細化。

  一是細化了“人身財產安全權”。草案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沒有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的,應當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是細化了“消費者監督權”。草案規定,消費者有權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質量、計量、經營行為、服務態度等提出意見、建議,有權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有權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大眾轉播媒介反映。

  三是細化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草案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上門推銷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於3日內對消費者的退貨要求予以確認。但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設置提示程序,採取措施或者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

  草案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當同時返還該次消費獲得的獎品、贈品或者等值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為檢查、使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的,屬於前款規定的商品完好。

  價格變動時及時調整標價

  “一般來講,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是一個問題的不同表現方面,強化經營者義務就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李成軍介紹,針對實踐中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和“維權難”的實際,草案細化了經營者的義務。

  在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方面,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因設施不完善或者經營者疏於防范等過錯,致使消費者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電話、傳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在標價方面,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消費者有權拒付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收取的多余價款或者額外費用。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提供可選擇性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草案規定,經營者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出生日期、身份証號碼、住址、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關於預收款方面,草案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調解協議可申請強制執行

  為提高解決消費爭議的可操作性,草案從四個方面對解決消費爭議作出規定,其中明確,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爭議,應當有明確的經營者、具體訴求、事實和理由,並能夠提供消費者個人的真實信息和必要的証據。

  草案規定,鼓勵經營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費者糾紛和解、消費侵權賠償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於消費者知悉的方式,公開其處理消費糾紛程序,依法承擔首問責任。對於消費者維護權益的合理要求,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

  草案明確,消費者可以就消費爭議請求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消費者請求或者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通知消費者。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屬於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責任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經營者負責退貨、更換、修理或者賠償損失。

  草案還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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