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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不具資格個人 禁止公開募捐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張洋
2015年11月02日19: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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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首次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備受社會關注的規范慈善行為、慈善信息公開、慈善監管等問題在法律草案中都有體現。受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托,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在會上作了說明。

  10月31日,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慈善法草案時認為,隨著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規范慈善行為,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慈善法。

  草案提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轄區內進行。”在分組審議時,吳曉靈委員建議,在公開募捐前面增加“現場”兩個字。現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的宣傳和募捐活動超出了地理范圍,因而提出現場募捐在轄區范圍之內比較准確。對於募集的資金使用量應有一個限制,比如每年募集的資金必須70%用於該組織的慈善目的,防止隻募錢不用錢的現象。

  規范慈善行為和發展慈善事業是相輔相成的,隻有提高慈善組織公信力,增強慈善活動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信息公開是規范慈善行為的重要舉措,草案區分不同主體、不同環節,對信息公開作了專章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規定,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証書號碼等登記信息﹔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開展慈善項目的情況﹔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草案還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在內部開展慈善募捐,應當在本社區、單位內部及時公開款物募集和使用情況。捐贈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劉振來委員說,群眾關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捐贈的善款善物使用處置不公開,不知道籌集了多少款物,不知道這些款物干什麼用了,不知道使用效益如何,也不知道受助對象是否真正受益了。有些善款善物甚至被貪污、私分、挪用。這些問題如不解決,難以調動人民群眾的捐贈熱情。他建議在慈善法中突出規范對善款善物的籌集使用,自始至終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當然,對捐款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除外。

  募捐是慈善財產來源的主要方式,現實中,經常有組織或個人就個別事件,如:遇到小孩生病等,便發動大家募捐。對此,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採取公開募捐方式,但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草案還對網絡募捐作了規定。為了避免重復募捐甚至網絡欺詐等現象,草案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開展互聯網募捐。

  孫寶樹委員說,目前,社會各種慈善救助資源間尚未實現互補,政府機構與慈善組織間、慈善組織彼此之間、慈善組織與捐獻者及受益人之間都存在信息溝通的障礙,既難以實現各種資源的相互銜接,也容易導致重復救濟。他建議,加強政府資源與慈善資源的相互銜接,加強政府、慈善組織、捐獻人及受益人之間的信息共享,並建立政府與慈善組織的協調機制。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2日 14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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