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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缺位 莫讓個人買單(論法)

楊子強
2015年11月04日12: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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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懶政”思維不僅有違市場精神,更在無形中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

  

  近日,浙江大學學生陳某因火車票不慎遺失被要求強制補票而將鐵路局告上法庭。似曾相識的案情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人們發現,陳某的遭遇不是個案,早在一年前,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就已經在一起相似的案件中做出了明確裁判,判決鐵路局向乘客退還補票票款。

  為什麼普遍存在的類似遭遇加上明白無誤的法院裁判,仍然無法讓“鐵老大”改變不合法理的霸王條款?甚至當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再次提起訴訟時,維權之路依然難言輕鬆?

  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威脅或侵害時,公益訴訟可以有效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但這一“入法不久”的新制度,卻面臨空置的危險。今年初,浙江省消協就“遺失實名車票必須補票”的霸王條款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結果被裁定不予受理。“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案”的遭遇,充分說明了公益訴訟制度在當前實踐中面臨的困境。 

  在網絡實名購票成為主要購票方式的當下,除了紙質車票,電子車票、訂票短信、支付記錄、甚至是身份証號等,隻要能達到“票、証、人”相符的效果,都可以成為判斷雙方是否存在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的憑証。如果鐵路部門把“增加驗票難度、提高核對成本”等理由作為拒絕放開憑証范圍的借口,這種“懶政”思維不僅有違市場精神,更在無形中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

  鐵路部門“遺失實名車票必須補票”的規定,針對的是所有購票乘車的消費者,這一“霸王條款”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權益,屬於公益訴訟保護的對象。

  從訴訟主體范圍上看,2014年開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像浙江省消協這樣的組織顯然已經具備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公益訴訟的重要價值在於以最小的訴訟成本和最優的訴訟結構保護最大范圍的公眾利益。在普通乘客與“鐵老大”這樣的公益訴訟中,權利受到侵害的個體與侵害方的地位懸殊,像浙江大學陳某一樣選擇以“打官司”的方式維權,既需要勇氣,更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很多人不得不放棄。而消協等組織的維權能力比公民個人要強大得多,如果有他們撐腰,不僅勝訴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公益訴訟的裁判結果還能讓所有境況相同的當事人共同受益,從而從整體上降低解決糾紛的社會成本。因此,隻有通過激活公益訴訟的力量,避免一味地將公益訴訟拒之門外,才能更好地保護“沉默的大多數”。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4日 19 版)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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