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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新種子法和授權決定舉行新聞發布會

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

本報記者 張洋 王比學
2015年11月05日04: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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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4日下午在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其他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后舉行新聞發布會,就剛剛表決通過的種子法和授權決定,邀請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業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正在抓緊制定藥品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允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生產企業相分離,主要具有四大優勢:一是有利於充分調動研發者的積極性,促進藥品創新,並使批准上市的藥品可以迅速地擴大市場、佔領市場。二是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三是有利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藥品質量管理,提高藥品質量。四是有利於創新藥品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和市場三者在加強藥品管理中的作用。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十個省、直轄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徐景和介紹,該授權決定明確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現在正在抓緊制定相關的試點工作方案,對於開展試點工作的范圍、條件、程序、權利、義務、責任以及監督管理都要有具體規定,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

  建立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要求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有記者提問,新種子法是如何體現簡政放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紹: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二是對生產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它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的規定,原來是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批准同意,這次改成備案﹔四是取消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裡的檢驗員的資格許可。

  “這次修改主要是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范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岳仲明說,“同時,由於品種登記制度在我們國家缺乏實踐經驗,一開始起步考慮到登記范圍不要過寬、登記門檻也不要過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復雜,要防止搞變相的審定,我們主張建立由品種登記申請者對登記品種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機制。新種子法規定主管部門隻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不做實質性審查,這樣既有利於品種盡快上市推廣,滿足市場需求,也有利於主管部門重點投入到種子事中、事后的監管上。”

  高度重視種業創新,規范植物新品種保護

  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介紹,新種子法的修改高度重視種業創新問題,特別是第十二條增加規定,“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介紹,種子法新設“新品種保護”一章,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種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關鍵性制度進行了規范,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並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眼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坑農害農行為時有發生。岳仲明介紹,新種子法高度重視對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修改完善了執法機制,規定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二是為了便利農民解決有關種子質量糾紛,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三是加大對坑農害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實行違法犯罪人員的行業禁入制度。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5日 04 版)

(責編:張政、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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