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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時機成熟了嗎(對話)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15年12月16日08:3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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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人: 

  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名譽會長 應鬆年 

  北京卓亞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理事長 周成奎 

  中國立法學研究會會長 張春生

  

  近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卓亞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中國行政程序法”研討會上,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名譽會長應鬆年、北京卓亞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理事長周成奎、中國立法學研究會會長張春生,就中國行政程序的立法問題發表了各自觀點。

  記者: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如何理解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應鬆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並提出了多項具體部署。其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等多項部署要求都是涉及行政程序的,特別是明確提出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實踐充分証明,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是實體能按照既定軌道得以准確落實、最終實現目標的重要保障。程序越規范科學,實體行為就越有章可循,經濟社會發展就越井然有序。目前,我們亟須推進行政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這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

  記者:在完善程序制度方面,我們目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努力?

  應鬆年:近20年來,我們主要從兩個方面的進行了努力:

  第一方面是從分散的程序制度著手。長期以來,我們重實體輕程序,缺乏對行政程序規范化、制度化的足夠重視。直到行政訴訟法制訂以后,才有相關立法部門和學者著手考慮制訂程序法,但是當時立法條件並不成熟,很難立即組織制訂行政程序法。因此,當時國家從幾個重要的行政行為開始,先后制訂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程序制度。

  今天,程序正義越來越被提及和重視,百姓也愈發通過合法程序維護合法權益、表達利益訴求。比如說水價要不要上漲,很多地方都會事先自發組織開展聽証會等活動,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盡管如此,我們仍然深刻認識到,單獨的、分散的行政程序立法是不夠的,確實需要統一立法,使得那些難以單獨制訂的、而實踐當中又非常需要的行政行為,都能實現有法可依。這樣也能避免不同法律對同一行政行為的重復規定,節約立法成本。

  另一方面是很多地方開始探索制訂行政程序規定,甚至考慮將其進一步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這些努力也為我們制訂全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積累了經驗,做足了准備。

  記者:當前,推進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時機成熟了嗎?

  周成奎:現在是一個推進行政程序立法的好時機。

  第一,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那麼,基本建成的標准是什麼?根據中央部署,應該包括如下幾個標准:要依法制訂、行使、制約、監督權力﹔要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要推進綜合執法﹔要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按照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行政程序的規范化、制度化是一項重要工作。五中全會提出,各個領域的基本的制度都要形成,行政程序屬於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方面我們仍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實現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是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第二,行政程序是決策科學化的一個基本要求。改革開放以來,各級黨委政府始終堅持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但是也有不透明、不規范的問題。為了進一步提升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當中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程序問題。

  第三,嚴格按程序辦事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重要體現。保証人民主體利益,我想不只是我們的發展,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充分實現政府活動始終是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這方面也離不開行政程序對行政活動的規范。

  張春生:行政程序經歷了一個由附屬物到獨立存在、由零散到相對系統、由低層級向高層級發展的過程。這個過程既是我們的歷史,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在邏輯。認識是一步一步來的,一開頭就搞一個法典式的行政程序法,不但寫不出來,到了地方也執行不了。現在,我覺得應該提上日程,現在積累的條件夠了、成熟了。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16日 19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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