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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二審 精神暴力被納入家暴

2015年12月22日11:0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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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反家暴法草案二審 精神暴力被納入家暴

  人民法院報北京12月21日訊 (記者 王俏)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天聽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今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后,經過征詢社會公眾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修改完善草案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既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態度鮮明地反對家庭暴力,又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實際﹔二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結合起來,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家庭關系的尺度﹔三是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正面引導家庭成員相互關愛,促進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

  相對一審稿,草案的二次審議稿擴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圍,將精神暴力也納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圍之內。

  草案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另外,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執行。”這就將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之內。

  此外,草案增加規定:“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草案第四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增加規定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並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限:一般情況為受理申請后的72小時以內﹔情況緊急的為24小時以內。

  同時增加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有關組織﹔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編:劉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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