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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匹夫有責(問政)

——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

本報記者 王比學
2016年04月20日09:3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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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是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去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這是一部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精神、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為什麼要提“總體國家安全觀”?日前,記者採訪了國家安全法起草人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

  記者:“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何時提出的?2015年的國家安全法與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相比,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有什麼不同?

  莫紀宏: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全新的戰略思想,這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方針政策。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就是把黨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這一新方針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賦予其法律約束力。

  與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相比,新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作了更加科學合理的定義。1993年的國家安全法僅將“國家安全”限於國家安全機關的反間諜和情報工作領域,新國家安全法則將“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擴展到了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所有領域,並且把1993年國家安全法僅限於國家安全機關專門工作的調整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或義務的“全民性”活動。

  記者:“總體國家安全觀”為何要強調國家安全的“全民參與性”?在法律中是如何體現的?

  莫紀宏:2015年的國家安全法把維護國家安全視為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法定職責或義務,而不只是作為國家安全機關的專門工作。

  同時,國家安全法還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並列舉了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幾項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証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記者:目前,國家安全法的配套法律情況如何?

  莫紀宏:2015年國家安全法制定之后,為制定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提供了立法原則和依據。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來具體實施國家安全法中有關反恐的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目前還在積極審議網絡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等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專門法律。

  可以預見,隨著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立法工作的進一步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精神的各領域國家安全工作都會有序地納入國家安全立法體系之中,從而形成中國特色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20日 17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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