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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草案進入一審

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

本報記者  張  璁  王比學
2016年04月27日11:0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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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托,中央軍委委員、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作了說明。

  草案在立法總體思路上首先是貫徹軍民融合思想,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滿足軍事斗爭准備和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草案積極面向和適應市場,建立利益引導機制,使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更好地兼容、共生、雙贏。草案在現有法律制度基礎上,也將著力解決戰略投送能力薄弱等問題,並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此次草案規定,在國防交通規劃的范圍和編制要求上,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下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規劃編制,編制規劃應當征求地方意見﹔建設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以規劃為依據。

  草案規定,公民和組織從事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的建設和使用,以及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方面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義務。國防交通要服務經濟建設,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活動提供便利﹔進行搶險救災,可以調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

  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以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草案還要求,通過協商方式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民用運載工具。對於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民用運載工具因貫徹國防要求增加的費用,由國家承擔。

  草案對於完善國防運輸制度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加強戰略投送力量建設,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托,組建戰略投送支援力量,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另一個是明確費用支付標准,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

  另外草案在完善平戰轉換機制上規定,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27日 09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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