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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正式出爐

爭取二〇二〇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本報記者 張 璁 王比學
2016年06月28日08:4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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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27日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即民法典總則編)被提交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

  編纂民法典已具備較好主客觀條件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科學整理。”李適時在介紹草案時表示,此次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不僅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更是形成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必然要求。同時,民法典規范民事活動,有其自身規律,但都與特定的社會政治制度相適應。我國編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規律的同時,必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要求相適應。

  編纂民法典將分兩步走

  據介紹,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李適時表示,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據此,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與此同時,草案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其年齡下限標准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

  對此,草案說明表示主要是考慮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法人將隻設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由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不同國家的民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也不盡相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

  李適時在介紹中表示,經過反復比較,草案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其中,非營利性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為此,草案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並設專章作了規定。

  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或將正式成為權利客體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並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

  另外,此次草案還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

  見義勇為者的損失可得到適當補償

  為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在民事責任一章中草案規定,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另外,在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上,草案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


  《 人民日報 》( 2016年06月28日 02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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