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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專家解讀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保護”是立法的總基調(綠色家園)

本報記者 寇江澤
2016年07月19日16:1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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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放歸16隻麋鹿。
  本報記者 侯琳良攝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法)。新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法如何處理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的關系?隨意放生問題如何引導規范?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制如何完善?就這些熱點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總工程師嚴旬。

      

  保護是前提——

  新法主體是“保護”,“利用”是有前提的,不是想用就隨便濫用的

  記者: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的關系是修法的一個重點。有人說新法是利用法,全篇有很多處“利用”的字樣,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嚴旬:新法全篇58條,總共有19處“利用”字樣,但是細讀起來是這樣的,總則中1條,編制和制定規劃中2條,禁止條款中9條,真正提出利用的隻有7條。本法並不是像有些人說的是“利用法”。這部保護法的主體是保護,“利用”是例外,是有前提的,不是想用就隨便濫用的。

  新法進一步強調了“保護”是立法的總基調,文中很多處明確寫上“保護”字樣,不管是從事科學研究、人工繁育活動,還是培育公民保護意識和公益事業,都以保護作為主要前提,甚至在依法行政的主管部門前面也加上了“保護”兩個字。新法制定了更多法律條款來鼓勵和規定人們保護野生動物的責任和義務,支持和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促進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相處。

  記者:新法的一大亮點是強調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新法規定了哪些保護措施?

  嚴旬:從廣義上說,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區域,是野生動物生存、繁衍活動所必需的空間場所。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是保護野生動物、維護其種群生存繁衍最基本的要求。

  原有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個體和種群關注得較多,新法專門將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明確納入保護范圍,並設定多項條款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護區域、重要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或遷徙洄游通道建設項目。同時新提出對原產我國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遺傳資源進行重點保護,建立國家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基因庫。

  記者:新法規定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為什麼要分類分級保護?

  嚴旬: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一個野生動物物種或區域種群的喪失,特別是自然生態系統中關鍵物種的滅絕,不僅將破壞自然生態系統的結構,影響生態功能的發揮,還可能產生連鎖效應,導致災難性影響。新法第十條規定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是經充分的科學調查后,根據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受威脅程度以及棲息地狀況,制定出的科學的保護策略。

  隨意放生者擔責——

  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危害生態系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將購買、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隨意放生到野外的現象,危害生態系統,也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如何規范這類行為?

  嚴旬:民間放生活動反映出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良好願望,但這類活動大多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科學論証,出現很多亂象:未經批准,隨意放生野生動物﹔放生非原產我國的外來物種﹔將未經檢疫或是傷病的野生動物放生野外。

  前段時間,北京懷柔北部山區有人私下放生了380隻藍狐和貉子,就屬於這類情況。看似在放生野生動物,在做善事,但實際上是在傷害野生動物個體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新法對隨意放生野生動物出台了明確的處罰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杜絕隨意放生,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慎做放生﹔二是監管到位﹔三是懲戒得當。

  記者:怎樣做到科學放生?

  嚴旬:野生動物的放歸或是放生,不管是科學研究需要,還是民間公益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對於科學研究和拯救瀕危物種的放歸活動,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比如將人工圈養的大熊貓、朱鹮放歸到野外,這是一種科學意義上的放歸活動。

  民間開展野外放生,首先應研究制定科學的放生方案,其次要考慮氣候、環境,選擇適合的地點,第三要判定被放生野生動物的健康狀況。應在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救護機構指導下開展放生活動。

  致害補償有說法——

  野生動物致害由當地政府補償,中央財政開展試點性補助

  記者:在一些自然保護區,大象、野豬等野生動物吃老百姓庄稼、甚至傷人的事件經常發生,如何完善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機制?

  嚴旬:這個問題涉及人與野生動物之間的沖突問題。新法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目前實際工作中,野生動物資源較豐富的地區多為老少邊窮地區,地方政府財政較為困難,一直存在補償不到位或沒有補償的情況,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的保護積極性。

  2007年以來,中央財政考慮到有關省區,特別是一些老少邊窮地區的特殊情況,專項列支在吉林、陝西、西藏、雲南四省區野生動物重點分布區域,對因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導致的人畜傷害和作物損失等補償工作予以試點性補助,此后在甘肅、青海也進行過補助,維護了當地群眾的合法權益,提高了當地群眾支持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例如,雲南省從2009年探索建立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新機制,自2012年以來,逐步通過推廣政策性保險制度擴大補償資金。2014年,雲南省安排的野生動物肇事補償經費已達4500萬元,基本形成“地方財政為主,中央財政為輔”的補償模式。

  記者:當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比較猖獗,如何加強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

  嚴旬: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首次把防范、打擊野生動物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寫入法律,為中國政府從國家層面組織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國際間野生動物保護交流與合作,與多個國家簽署了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合作的國家間協議。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等民間團體、志願者等組織發起和參與了各種保護野生動物、打擊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活動,既提高了社會公眾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又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16日 10 版)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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