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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被撤銷人大代表資格(懲戒失信在行動)

本報記者  徐  雋
2016年11月23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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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江西省於都縣人民法院收到縣委組織部的來函,函中希望了解新提名的縣人大代表、黨代表的誠信情況,其中包括是否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於都法院法官在最高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對比檢查,發現被提名為縣人大代表、黨代表的劉某竟然是失信人員。

  2004年6月,劉某與鐘某合伙興辦礦泉水廠,后來鐘某退出合伙,經過清算,劉某應該退還給鐘某7.5萬元股金。但是劉某支付1.2萬元后,剩余款項一直沒再支付。無奈,鐘某將劉某訴至於都法院。2010年5月8日,法院判決劉某償還鐘某欠款人民幣6.3萬元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然而,判決生效后,劉某仍不履行義務,鐘某又向於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劉某,但劉某以各種理由規避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於都法院把劉某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

  了解到這些情況后,法院向組織部如實反映了劉某的失信行為,沒過幾天,劉某接到通知,他的人大代表、黨代表提名被撤銷了。

  原來,為支持法院執行工作,於都縣委、縣政府推出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對擔任人大代表、黨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增設誠信審查程序,建立特定對象通報制度,讓“老賴”寸步難行,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社會環境。

  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其中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該是遵紀守法的楷模,如果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就不滿足楷模要求。” 於都法院執行局局長劉海峰說,讓“老賴”寸步難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營造失信行為人人喊打的氛圍。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23日 09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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