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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實施九個月 :有法好斷家務事

劉維濤  劉啟民
2016年11月25日09: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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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法律公器介入“家務事”,在微觀社會細胞中更好地保護弱勢人群的生存權利,正成為社會共識。今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家暴行為正式進入國家法律監管范疇,成為重要裡程碑。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反家暴法》規定了相關單位及個人的強制報告之責,新創設了公安告誡制,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機制,這些新的制度手段在執行9個月以來取得了哪些經驗?時下又面臨怎樣的挑戰?

  立法需要層級化、精細化

  “楊警官,我找不到女兒了,我懷疑她已經被女婿打得不行了!”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興隆派出所的社區民警楊小艷接到一位老人的求助電話,老人的女兒正是楊小艷所負責社區的一戶女主人小雲。

  小雲及其丈夫小海都矢口否認家暴並表明不能與警方見面。楊小艷無計可施,隻好讓小雲的母親跟警方保持聯系,一旦發現兩人行蹤,立即報給警方。沒過幾天,老人再次打來電話,認定女兒女婿在家。楊小艷立即找來一位鎖匠,跟同事們一起,去了小雲的住處。開鎖以后,楊小艷終於見到了小海與小雲。

  “呈現在眼前的是兩條黑腿。”楊小艷回憶當時的場景,由於長期遭受暴力,小雲的軟組織已經變色。

  令楊小艷感到尷尬的是,這樣的出警方式並不完全合法。小雲、小海作為合法住戶,警方盡管接到了小雲家長的求助,但小雲並沒有直接求助請求,警方是否有權強行進入其家中,仍屬於法條模糊地段。

  司法實踐中,諸如此類立法時沒有考慮到的現實情況還有很多,亟待立法環節予以明確。

  根據反家暴法,公安出警時可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張文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榮維毅認為,目前各地對於告誡書制度的司法解釋不一,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台文件規范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同時編寫反家暴警察執法標准、警察培訓教材,開展對警察的培訓。

  “法律條令設置得不充分、舉証有難度,需要我們更為層級化、精細化的立法探索﹔法律執行疲軟,則更需要司法機關提高反家暴意識與敏感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說。

  加強聯動,提升庇護所救助質量

  今年情人節,小劉趁著丈夫小黃與第三者幽會的間隙,成功逃離了遭受人身控制和毒打十幾年的居所,在全國婦聯的幫助下直接入住了由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提供的救助站,希望能在社會救助之下與丈夫脫離婚姻關系,重新開啟自由的生活。但結果卻並不盡如人意——在法院判決離婚的第二天,小劉在小黃的威脅下,又回到原來的關系之中。

  “我感受不到來自社會的溫暖。”小劉告訴參與救助的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李瑩。政府購買的社工服務,為什麼給不了小劉溫暖?庇護所制度作為《反家暴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舉措,在法律實施以來為什麼一直入住率低、效果不明顯?

  “在治理家暴案件的多機構合作中,由民政部門出具的庇護所兜底,這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作為制度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庇護所很難擔起安全責任。” 江蘇省徐州市民政局干部馬李說,在社會學中,這樣的制度缺陷被稱作“福利恐懼”。

  針對現有社工工作水平不高,一套標准的社會工作考量細則亟待出台。專家指出,通過制定標准,讓庇護所的社會工作者直接對過程負責,讓他們有更具實效的操作細則,這是提升庇護所救助質量的有效措施。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朱東武還建議,以聯動方式將更多機構納入專業化防控體系,以減緩民政兜底責任。“目前城市社區社會組織眾多,多數組織都有拓展功能的願望,如果能把社區工作者納入進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從管理到支持、賦權,需要一個觀念的改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給予被救助人員社會的溫情。”李瑩說。

  需要普遍樹立先進的反家暴理念

  “1比0大。” 夏吟蘭認為,盡管《反家暴法》在實行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但是它的出台標志著家暴行為已經進入司法范疇,堪稱我國反家暴事業中的一座裡程碑。

  從全國第一條婦女熱線——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熱線的統計數據來看,《反家暴法》的確是一道分水嶺。今年1到6月份的數據顯示,家暴問題熱線接通個案達到158個,大致相當於去年同期的3倍,比2015年的全年數據增長了54.90%。

  “經常被老公打罵,3天前又被打傷,以前不知道家暴犯法,從未報警”……越來越多的受暴方開始意識到,受暴並非命運必然,家暴也已經違反了國家法律——《反家暴法》為家庭中的受暴人員提供了改變命運的機會。

  “不忘初心,對症下藥,這是法律實施的關鍵。”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說,“不忘初心”,就是不能背離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每一項具體制度的理解、落實,都需要緊靠反家暴工作的基本原則﹔“對症下藥”,就是聚焦《反家暴法》的重要制度、責任主體、高風險家庭與案件關鍵環節,面對症結各個擊破。

  《反家暴法》前行的路並不輕鬆,需要普遍樹立先進的反家暴理念,需要確立積極立法用法的態度,立法者,司法者,普法者,都還在路上。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25日 09 版)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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