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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讓公眾安享核能之利(對話)

——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鄧海峰

本報記者  倪  弋
2016年12月21日14:5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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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全不僅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今年10月,我國核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核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1月14日至12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什麼是“核安全”?此次立法將如何保障“核安全”?如何更好地讓公眾安享核能運用之利?記者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鄧海峰。

  記者:核安全法(草案)明確提出“核安全”概念,什麼是“核安全”?

  鄧海峰:核安全含義按照安全事件所涉及的范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核安全主要針對的是核材料、核設施的安全性問題,其主旨在於維系核設施本身的物理安全。

  但核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受害最大的通常是公眾和環境,單純以解決核利用物理安全為目標的狹義核安全,已不足以充分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權利和環境公共利益。

  因此,在核安全法(草案)中,更傾向於採用廣義的核安全含義,即在保障核設施、核材料安全的同時,也強化了預防和應對因各類核事故可能引發的人身損害、環境損害與不利影響,力求對核安全進行更全面的界定和規范,這是值得肯定的立法進步。

  記者:您認為通過此次立法,對提升我國的核安全有何積極意義?

  鄧海峰:穩定的核安全形勢不是與“核”俱來的,恰恰相反,它需要在不斷總結核安全事件與事故的基礎上,通過更全面有效的法律制度體系加以維系。作為核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可以說此次《核安全法》的制定有效填補了核能領域的立法空白,體現了以法治思維和制度規制為核心的現代核安全治理理念。

  核安全法(草案)將近年來行之有效的核管理與技術性工具制度化和國家意志化,讓核安全治理全面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在吸收借鑒現有行業規程與標准的基礎上,草案構建了包括安全目標、基本原則、管理體制、監管工具、公眾參與、責任追究等多個制度群體。相信這一新的制度組合,必將全面提升我國核安全的治理水平。

  記者:核安全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您認為應如何更好地讓公眾安享核能運用之利?

  鄧海峰:由於核安全從理論到實踐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因此該領域的立法多由公權力部門、行業內部管理者和相關專家作為主導力量。因此,核安全立法有必要在這一基礎上加強公共利益的保護,通過剛性的制度設計,更好地確保公眾能夠有效有序地參與涉核事務的決策,平等充分表達各自利益關切。

  首先,公眾參與需要創設必要的權利基礎。隻有清楚創設公眾參與的權利,包括決策部門、核設施投資者、建設者和運營者在內的相關各方與之對應的義務才會清晰明確並易於監管問責。為此,應明確賦予公眾核安全管理參與權,包括知情權、建言權、所提意見得到慎重考慮的監督權以及司法救濟權。

  其次,應以核心環節為突破口,強化公眾參與有效性的制度保障。例如在核電廠全周期的運行過程中,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公眾的參與度和保障措施的覆蓋面:即核電廠選址安全性評價、核電廠運行條件安全性評價和核廢料處理裝置選址與安全性評價。這三個環節覆蓋了絕大多數核事故可能發生的領域,將這三個環節的公眾參與落到實處也就找到了提升公眾參與有效性的鑰匙。

  此外,還應通過廣泛而親民的核知識、核技術與核防護宣傳,破除核神秘色彩,營造核事業良性發展的民意基礎和社會氛圍,讓公眾真正安享核能運用之利。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21日 17 版)
(責編:劉茸、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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