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

電商立法回應四大熱點(聚焦電子商務立法(上))

本報記者  張  璁  倪  弋
2017年01月11日08:4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十二五”期間年均增長率超過30%、2015年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市場規模躍居世界第一、就業人數達2690萬人……這些數字是當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飛速發展的証明。如今,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了7%,與此同時伴隨互聯網“野蠻生長”的許多問題也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

  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在前不久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電子商務法草案正式被提請審議。

  此次電子商務法立法著手解決大量過去未處理過的難題:微商、網約車等新興業態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費者碰到假貨怎麼在網上維權,平台上的賣家遭遇惡意差評如何應對……此次立法中的熱點,與每個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網約車、微商算不算電子商務?

  近年來,各種互聯網新興業態不斷出現,其中哪些要納入這部法律規范的范疇?這是電子商務法立法中受到較多關注的問題。

  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和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的立法目標能否實現,同時還要考慮我國電子商務實際、與國際接軌、與國內其他法律法規相銜接等因素。

  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同時草案也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

  “對於什麼叫電子商務,目前對於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認識比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無形的服務交易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當下輿論關注度較高的網約車服務應當被納入到電子商務的范圍之內,同理的還有在線租房、在線旅游等網絡服務。

  在此次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討論中,許多人也提出:活躍在社交媒體上的微商是否屬於電子商務?專家們普遍表示,微商的確利用網絡進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斷的關鍵要落腳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規定的“經營活動”。許多專家認為應該從連續性、反復性、持續性的角度對其加以衡量,從而排除個人偶爾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體進行商品交易的行為。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當線下的經營活動搬到了線上時,以往熟悉的判斷標准就難以完全套用到新興的業態上,因此需要重新確立時間的標准與規模的標准進行判斷。

  開網店要不要工商登記和納稅?

  電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記?需不需要納稅?這是此次立法中關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問題,也因此受到極大關注。

  此次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與此同時,草案也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有依照專門稅收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

  “起草過程中,對自然人工商登記問題有不同意見,經過反復溝通協調,各方面均認同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在向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有利於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

  “對待線上與線下的經營活動應該公平、一致。”薛軍認為,任何組織或個人當其行為符合經營行為的特點時,其身份也就自然轉化成了經營者——這一點並不會因為其經營活動發生在線上或線下而有所區別。因此,要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辦理工商登記並非是特別的管制措施,而僅僅是其作為經營者需要履行的基本義務。

  個人信息怎麼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網上購物的時候,知不知道自己的個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經常因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電話不堪其擾?近年由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案件頻發,個人信息的“裸奔”現象也因此被納入到此次立法的視野之內。

  草案規定了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鼓勵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數據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同時草案也強調,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並征得用戶的同意。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認為,由於中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此次電子商務法草案的一個重要貢獻就體現在個人信息的保護上。

  “企業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問題雖出現在少數工作人員身上,但根子在於制度不完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分組審議中,韓曉武委員認為,草案單辟一節專門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作出規定,可見對這一問題的重視。但韓曉武也認為還應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在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上,應該有更加明確具體、具備可操作性的規定。

  網上投訴無門的問題怎麼解決?

  不光是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常常會遇到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煩心事,事實上大量在電商平台的開門做生意的賣家,也在遭遇諸如職業差評師之類的問題時投訴無門。

  除消費者之外,此次電子商務法草案對電子經營主體區分了一般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重點規范第三方平台這類新型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草案在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方面,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平台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信用評價規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規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真實、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保証、交易規則和格式條款制定,並規定了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証金,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有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在爭議解決方面,在適用傳統方式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特點,構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其實在我們國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兩點是非常明確的:一個是鼓勵創新,另一個是保護權益。”阿拉木斯認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勵技術和商業創新、政府治理創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護包括消費者、電子經營主體在內的各方的權益,在各種權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 人民日報 》( 2017年01月11日 18 版)
(責編:劉茸、張雨)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