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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法理學的中國精神(學苑論衡)

——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景文

本報記者 何民捷
2017年02月13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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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離不開法學基礎理論的支撐。時代呼喚中國法理學的創新發展。中國法理學研究應怎樣回應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怎樣更好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怎樣走向國際,為世界法學研究提供中國的智力成果?記者就這些問題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談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近代以來,中國學習和借鑒了不少西方的法學理論與法律制度。但從歷史經驗來看,走自己的路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法理學研究的必然選擇。經過30多年努力,我國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與此同時,在法學理論研究、法學教育水平方面也獲得了很大發展。

  朱景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治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學基礎理論之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面向中國法治實踐的法學理論,也勢必不同於西方法學理論,必然體現出中國自己的特色。改革開放讓中國法理學研究迎來春天。如今,經過30多年發展,法理學學科體系已初步形成,體現了法的一般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的結合。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與建設工程教材《法理學》為代表的法理學教材體系正在接受教學實踐的檢驗,在法學教育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建構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為基礎、具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內涵、吸收外國法律文化滋養的中國法理學體系對提升中國法理學研究水平和地位的重要性。

  當前,法理學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法的價值研究、規范研究和社會研究都取得不同程度的進展。方法論的多元化推動了法理學不同方向研究的發展。近年來,在中青年學者中關於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爭論,是法理學研究多樣化、學派化的體現。

  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國際法學及其他學科之間關系的研究受到廣泛重視。學者們越來越認識到,法理學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抽象理論層面,而必須關聯部門法研究,這樣才能讓法理學更接地氣。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法理學研究不能僅僅立足於國內法學,還必須與國際法學相結合,隻有這樣才可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法的一般理論。法學和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文學乃至自然科學相結合的交叉學科研究,開辟了新的研究領域,取得越來越多的有益成果。

  記者:隨著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迅速發展,單純學習西方法學的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改變,但中國法理學自身還處在繼續摸索階段,仍有各種各樣的困惑。

  朱景文:我認為,中國法理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中國問題的關注程度不足,中國法理學的話語體系不健全,對中國問題的解釋缺乏理論自信。

  中國法理學理應扎根於中國的土壤之中,對中國問題的關注是中國法理學研究者責無旁貸的使命。但是,一個時期以來,一些研究者言必稱西方,不僅法理是西方的,法律是西方的,案例也是西方的。這種狀況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法治經驗不足、法治理論欠缺的情況下可能難以避免,但在我國法治建設已取得明顯進展的情況下就很不應該了。雖然近年來這種狀況有所改變,但在部分法理學作品乃至教材中食洋不化的現象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比如,一些法理學博士生寫的論文回避中國問題的復雜性,或者所研究的問題與中國問題不搭界。毫無疑問,中國法理學研究應該借鑒西方,但不能對中國問題不回應不關注,否則隻能導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

  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學者們對中國問題的關注度也在日益提高。但一部分學者仍然習慣於用西方法理學的話語體系來解釋中國問題,加上對西方法理學的了解程度有限,思想懶惰、照貓畫虎,想當然地以為中國今天發生的現象只是西方歷史上出現的現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論為例,由於中世紀封建制和資產階級革命的特點,西方法治理論特別強調不同政治力量之間、不同國家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權和制約。這種歷史軌跡導致西方學者認為,沒有分權制衡就沒有法治,但這是西方法治實踐產生的理論邏輯。而中國國家建構歷程與西方完全不同,西方這種理論既解釋不了中國歷史,也解釋不了中國現實。

  記者:同國外法理學研究相比,中國法理學有沒有自己的優勢,能否在世界上佔據一席之地?

  朱景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理學都有自己國家的鮮明特色。所謂一般法理學,其實都是把自己國家的法治實踐上升為一般理論的法理學。當然,各國法理學中也有共通部分,即法的一般原理。但是對一般原理的解釋,除了形式要素,實質要素不可能不打上各個國家、各種意識形態的烙印。

  當代中國法理學仍然受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比如大局觀、禮法結合、和諧觀念等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標識性概念。這些觀念不僅存在於古代中國,而且在當代中國,在處理實際問題、解決糾紛時仍然以這種或那種形式發揮著作用。可以看出這些觀念與西方傳統法律文化中所強調的個人本位和訴訟文化有很大不同。它們不僅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寶貴資源。

  毋庸諱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精華與糟粕並存,一些特權思想、人治觀念、關系哲學等等也滲透其中,甚至當今仍可以看到這些觀念的蹤影。我們應該樹立這樣的觀念,即任何一種法治模式都不是完美的,中國古代模式不是,西方模式也不是。隻能立足中國現實,吸取有益因素,來提升國家治理水平。對法理學研究來說,不應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採取歷史虛無主義態度,不能把精華丟棄。

  從法理學的結構看,中國法理學比較擅長於對法律問題的價值研究和社會研究,而規范研究不足﹔善於把法律問題政治化,不善於把政治問題法律化。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律思想是治國理政、富國強兵理論整體框架的一部分,沒有獨立出來﹔二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法律問題的特點不是就法律研究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社會和階級的結構中分析。但這並不意味著規范研究不重要,在建設法治國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經濟、社會問題法律化,通過法治方式解決,用規范方法研究,這恰恰是法理學研究者需要掌握的本領。

  從話語體系看,中國法理學的話語受到西方法理學的影響,有的與中國法治實踐脫節﹔而對於國外法理學中沒有涉及的理論和范疇,又缺乏相應的理論表達,缺乏標識性的范疇和概念。特別是涉及法律在社會結構中地位的一些整體性概念,在現有法理學學科體系中沒有應有的提煉,或者被看作是已經過時的東西,缺乏正當性論証。

  規范研究不發達與話語體系不健全是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中國法理學話語體系不健全,常常用其他話語代替法律話語,不善於用法律話語講中國的法治故事。從學術影響力、文章和著作的引用率來看,當代中國法理學在國際法理學界聲音還比較小,還處於有理說不出、說了傳不開的境地,和我們國家的地位遠遠不相稱。當然,這與我們自己宣傳不夠、宣傳渠道不暢通有關,但是宣傳不可能解決學術本身的問題。學會規范分析,構建既反映中國特色又能為國際學界所接受的中國法理學話語體系,是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中國法理學發展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記者:中國法理學如何提升自己在世界法學研究中的話語權?中國法理學在哪些方面可以為世界提供獨具特色的研究成果?

  朱景文:話語權實際是一個國家的學術界在國際社會的發言權,學術越強大,話語權就越大。話語權當然有意識形態性,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西方所把持的話語權,其意識形態性十分明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學者要爭得一席之地並非易事,增加國際話語體系中的中國元素需要經過長期努力。

  毋庸置疑,每個國家的法理學都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國法理學除具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關鍵在於把握什麼是普遍性,怎樣使一個特殊性的問題獲得普遍性,獲得國際社會的理解和關注。比如,法理學的核心范疇法治,就是一個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謂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適性,不是一種制度或規則對所有國家都普遍適用,而是問題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針對的問題,比如如何控制濫用權力、如何保障公平正義等是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但是各國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不同,沒有統一的模式。比如,對於控制濫用權力,西方法治是通過多黨制、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來實現,而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對權力的控制除了國家法律渠道,執政黨的黨規黨紀也起著重要作用。沒有執政黨依法執政、帶頭守法、從嚴治黨,不把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結合起來,在中國實現對權力的控制特別是對作為關鍵少數的領導干部的權力控制不可能真正奏效,這是中國的現實國情。

  中國法理學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決中國問題的基礎上產生,立足中國實踐,同時它又具有世界意義。中國人在一個與西方社會制度和文化傳統根本不同的環境裡,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解決法治問題,為具有類似國情的國家走法治道路提供參考,這必將對世界法治實踐和理論作出自己的重大貢獻。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3日 16 版)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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