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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進入二審 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

本報記者  王比學
2019年04月21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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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匯報了關於疫苗管理法草案修改情況。此次為疫苗管理法草案的第二次審議。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在突出全過程、全鏈條監管的同時,對疫苗研制和創新的激勵和支持不夠,應當進一步充實。憲法和法律委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根據疾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相關研制規劃,安排必要的資金,支持多聯多價等新型疫苗研制﹔國家組織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聯合攻關,研制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國家鼓勵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創新資金投入,優化生產工藝,提升質量控制水平,推動疫苗技術進步﹔對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創新疫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針對一些地方在預防接種環節發生的疫苗過期、掉包等事件,有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規范預防接種行為。二審稿增加規定:接種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開展預防接種工作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疫苗使用的管理﹔明確“三查七對”要求,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嚴格核對有關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接種﹔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完整、准確記錄接種疫苗的最小包裝單位的識別信息、有效期等,確保接種信息可追溯、可查詢。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認定標准過於嚴格、補償范圍過於狹窄,應當統一補償標准。二審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后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為進一步體現“四個最嚴”要求,補充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二審稿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注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范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並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21日 02 版)

(責編:孝金波、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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