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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降低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門檻

本報記者  張  璁
2019年04月21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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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0日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在2018年8月初次審議的基礎上,此次草案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居住權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為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根據黨中央有關精神和修改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二審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

  例如,此次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同時,草案還刪去了第十七章“抵押權”中關於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此次草案對土地經營權相關規定的修改,旨在解決農村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性不夠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關於土地的相關權利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通過諸如允許耕地抵押進行融資等方式提高其流轉性,可以提高相關財產權利的利用效率,也可以促進土地的集約化使用。

  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對此,此次草案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同意。另外,根據一些地方的實踐,草案還增加了一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表示,當前物權法對業主共同決定的投票程序採用了人數加面積的辦法,這樣既注重了保護房產面積較小的業主的利益,也注重了保護房產面積較大的業主的利益。但是,按物權法關於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規定,實踐中存在業主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等問題,“因此物權編草案此次修改,實際上是降低了表決通過的難度,有利於業主大會行使職權。”王利明表示。

  關於居住權制度,此前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予以完善,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范。據此,此次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21日 02 版)

(責編:孝金波、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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