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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三審 檢察官職責增公益訴訟

本報記者  彭  波
2019年04月21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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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檢察官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體現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對檢察官的權利義務、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懲以及職業保障等都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

  有意見提出,檢察官應當客觀公正行使職權,特別是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觀收集各種証據。三審稿中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同時針對檢察官職業特點,增加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新領域,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職權。因此,有意見提出,應當細化檢察官的職責規定,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進一步銜接。經研究后,三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檢察官職責的表述作相應調整,增加了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等內容。

  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還對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人民檢察院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派出檢察院人員如何任免不明確,建議在檢察官法中予以明確。對此,三審稿中增加規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有意見提出,檢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教學研究交流工作,有利於加強法治人才培養,建議法律作出相關規定。三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規定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批准,可以在高校、科研院所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21日 02 版)

(責編:孝金波、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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