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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審: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2019年06月25日23:05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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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 (梁秋坪)25日上午,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在遺產管理人制度、繼承人寬恕制度、口頭遺囑期限規定等多項規定上,都作了進一步完善。

在遺產管理人制度方面,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細化了該制度,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補充細化,增加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

在繼承人寬恕制度方面,草案一審稿規定,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有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繼承人寬恕制度是必要的,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

草案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在口頭遺囑期限規定方面,草案一審稿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此次草案二審稿刪除了有關三個月的期限規定,二審稿第九百一十七條直接規定為: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據了解,鑒於司法部已經出台遺囑公証的相關細則,草案二審稿刪除了一審稿中有關遺囑公証的具體程序的規定。

(責編:李楓、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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