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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五大新變化

2019年06月25日23:07    來源:人民網-中國人大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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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 (梁秋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6月25日在京開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二審。與草案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對“夫妻共同債務”“親子關系訴訟”“收養條件”“隔代探望權”等內容作出重要調整。

變化1: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

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面意見又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初次審議中,考慮到新司法解釋剛出台不久,需要觀察評估,因而一審稿維持了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近一段時間來,多方認為,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妥當,建議草案加以吸收,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二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債務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

二審稿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証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變化2:對收養人“違法犯罪記錄”情況作出限定

一審稿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四項條件: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一審后,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建議增加規定收養人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條件。

二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收養人的條件”條款中增加了一項條件:收養人應當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變化3:單方收養異性子女設定“年齡差”

一審稿對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差”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有配偶者可以單方收養的特殊情形。一審稿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有配偶者,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對此,有專家學者提出,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應當與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齡也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以利於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稿採納了單方收養異性子女應當設定“年齡差”的建議。二審稿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單方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變化4:提起“親子關系訴訟”須有正當理由

一審稿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相比一審稿,二審稿提高了“親子關系訴訟”的門檻,明確當事人需要正當理由才能提起訴訟,成年子女隻能提起確認親子之訴,以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審稿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如果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如果如果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變化5:“隔代探望權”增限定條件

一審稿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隔代探望權的范圍不宜規定過大。通常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隨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隻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其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賦予其單獨的探望權。

據此,二審稿對隔代探望權的范圍進行限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如果其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參照適用父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

(責編:李楓、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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