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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 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2019年12月25日14: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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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介紹,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到2019年12月,將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並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沈春耀介紹,此次物權編草案完善了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是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據了解,合同編草案共3個分編、29章、526條。此次合同編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此,沈春耀介紹,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除存在違法情形外,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有的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在實踐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復雜,不宜一概認定為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否則不利於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也可能導致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條規定。

民法典草案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是民法典編纂的一大特色和亮點。人格權編草案共6章、51條。此次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據沈春耀介紹,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用人單位”包含哪些主體,以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此次人格權編草案還完善了隱私的含義。草案三審稿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會委員、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在隱私的定義中增加這一內容。沈春耀介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據了解,此次婚姻家庭編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証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証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該項規定。

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完善網絡侵權處理規則、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等成為亮點。草案三審稿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網絡用戶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到達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沈春耀介紹,有的專家學者、企業提出,“十五日”的期限過於絕對,建議修改為“合理期限”,以便於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期限。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條款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合理期限”。

草案三審稿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沈春耀介紹,有的專家學者、單位提出,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建議規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按照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記者 徐雋)

(責編:賴晨璐(實習生)、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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