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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護航“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2020年07月01日08:4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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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法治秩序是香港發展的前提,這次立法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施行后,將堅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一國兩制’事業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有力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法治秩序,防范和遏制外來干涉,保障香港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也必將為香港創造更加安全、穩定、和諧、便利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發展香港經濟、改善香港民生,充分展現‘一國兩制’的制度優越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閉幕會時指出。

充分體現國家意志 兼顧兩地法律差異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分6章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張建認為,這部法律在起草過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體現了堅定制度自信、堅持問題導向、突出責任主體、統籌制度安排、兼顧兩地差異等原則,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充分體現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尊重,充分展現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決心和信心。

該法對中央和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責任和權限做了十分清晰的劃分: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對此,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黎沛文分析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歷來是中央事權,而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主體。雖然中央已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其自行制定國家安全法律,履行相關憲制責任,但這並不否定中央對香港國家安全事務仍擔負著最大和最終責任,同時也不影響中央在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主動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此次涉港國家安全立法有利於督促和指導香港盡快落實基本法第23條,促成香港自身國家安全法治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建構和完善。未來,香港將被納入國家整體的國家安全體系當中,香港自身與國家主體之間的國家安全法治保障體系的聯動關系將得到進一步加強。

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 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權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設立專門法律機構是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地生效的最關鍵的支撐因素。該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同時,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設立兩個機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內在邏輯與合力機制,體現了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作用於香港的理性而智慧的法治方式。”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表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體現了全國人大決定中提交的中央駐港機構的角色,體現了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的憲制屬性,體現了中央對國家安全制度建設與執行機制的落實責任。香港本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既是全國人大決定中關於香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性責任的直接體現,也有助於香港地方整合有關本地執法力量而形成對中央駐港機構的有力配合與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規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其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與此同時,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這既能滿足從國家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制需要,又能極大保護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在田飛龍看來,這實質上是把涉港國安立法在管轄上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一般管轄將涵蓋大部分案件,授權特首領導的維護國安委員會、律政司和警隊等香港本地機構負責。而特殊管轄則是指,當案件已超出香港本地執法能力、對香港本地法治和社會秩序造成過大沖擊,或是在情報收集、案件偵破和審判上遇到前所未有的超強壓力,此時將必須由中央承擔管轄責任。

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確保香港長治久安

針對一些人權保障與國家安全關系上存在的相關疑慮,該法明確作出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遵循法治原則,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該法律堅持人權保障原則、法治原則,將使香港特區居民權利和自由得到更好保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是保障人權的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盡快“落地”,將有助於盡快恢復香港的法治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盡快恢復香港法治社會秩序,維護香港長治久安,該法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香港修例風波以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已成為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韓大元分析道,這次法律明確規定這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目的是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精准打擊,對亂港勢力產生法律威懾力,同時,法律規定越細致,越可以消除人們不必要的擔心。

整體而言,韓大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展現了中央維護國家安全與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將填補法制漏洞,筑牢國家安全底線,對有關犯罪行為起到震懾、預防及遏制作用,將有助香港社會早日變亂為治,恢復秩序,走上繁榮穩定的發展正軌。(梁秋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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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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