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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制度保障

——中國法學會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專家座談會發言摘編

2020年07月06日09: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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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發展的航標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 馬懷德

  香港國安法的公布實施不僅成功堵住了影響香港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可以說,香港國安法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保障,是“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航標。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治本之策。香港回歸以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特別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的違法犯罪活動愈演愈烈,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嚴重破壞了香港安全穩定,損害了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正是由於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長期缺失,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力有不逮。香港結束亂象重返正軌,必須正視問題,找到治本之策。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是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作出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治本之策。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務實之舉。相信該法的頒布實施,必將有效懲治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為香港創造更加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發展香港經濟、改善香港民生,為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提供堅實法律保障。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保障香港居民安居樂業的得當之法。一段時間以來,香港居民因部分“亂港分子”的持續暴力行為深受其苦,工作秩序被擾亂,生活環境遭破壞。相信該法的制定實施,能夠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更好保障香港守法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基本權利自由,有利於香港盡快恢復秩序,實現更好發展,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應當看到,香港國安法隻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分子,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不僅不會受限制和影響,反而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一步。國家安全是任何主權國家都不可忽視的根本利益。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將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切實推動“一國兩制”事業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充分展現“一國兩制”的制度優越性。

 

  形成法律實施的制度合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田飛龍 

  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關鍵一步。香港國安法通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公布實施,有效彌補香港國家安全制度漏洞,精准規制香港特區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活動。

  香港國安法的出台不僅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針對性和規范性,有效維護了“一國兩制”的整體制度安全,其規范性、精准規制性及其凸顯的法治意義在於:

  其一,針對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擊中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痛處﹔

  其二,通過設置落地執法機構,掌握國安法律執行主導權,並可監督、指導與整合香港執法力量和執法機制,構成國家安全嚴密法網﹔

  其三,注重與香港本地執行機構、司法制度及人權標准相適應,是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制度嘗試﹔

  其四,以國家立法形式反制對港非法的長臂管轄,可有效打擊分離勢力,鞏固愛國者治港的社會政治基礎﹔

  其五,為香港每一個守法市民提供權威的法律武器,可與黑暴勢力展開合法的法律與政治斗爭﹔

  其六,從根本上阻止香港“顏色革命”的威脅,以法律手段維護“一國兩制”制度安全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長期穩定性,增強全球投資者及守法市民的法治信心,為中國進一步的現代化和國際化奠定堅實的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基石。

  總之,香港國安法是國家在屬於中央事權范疇的國家安全領域的自主立法和保護性立法,以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為基本出發點,精准規制在香港出現的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從而形成法律實施的制度合力。這部法律是“一國兩制”框架下中央管治權與香港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典范,是充分體現和對接香港既有人權標准和法治標准的高質量理性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制度進步。在香港國安法的制度保障下,香港必將出現由亂返治的治理轉機,“一國兩制”也必將根基鞏固、行穩致遠。

 

  尊重和保護香港居民權利自由

  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齊延平

  香港國安法既是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壓艙石,也是維護香港居民基本人權的定心丸。香港國安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也是保護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對此,要以我為主、主動發聲、正面宣傳,從學理上把道理講清楚、講明白。

  第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保障社會穩定,是香港居民充分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基礎。維護和平與安全和保障人權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基本宗旨,二者並行不悖。從過去幾年的實踐看,亂港分子毫無顧忌地踐踏法治,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保障根本無從談起。特別是“修例風波”以來,暴徒瘋狂打砸搶燒,肆意破壞公私財產,脅迫香港市民罷工罷課罷市,甚至出現了一些恐怖主義行徑,在這種環境中,香港居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等,都受到嚴重侵害。香港國安法中體現的“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原則,就是要通過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障最廣大香港居民的人權。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立法基本原則貫穿香港國安法始終。香港國安法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在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程序性規定中,貫徹了國際通行的一系列人權保障要求,包括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辯護權、一罪不二罰等原則。

  第三,香港國安法劃定合法與非法的邊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人權的享有不是無限制的,這既是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表達自由之權利得因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依法予以限制,任何鼓吹戰爭、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集會自由、結社自由之權利等亦可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等原因依法予以限制。相信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允許自己的國民以危害國家安全為代價去行使上述權利與自由。香港國安法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的防范、制止和懲治,將為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的充分享有筑牢堅實法律基礎。

 

  織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嚴密法網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陳澤憲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包含刑事實體、程序以及相關國家機構的法律規范在內的綜合性基本法律,其總則中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第三章“罪行和處罰”的規定,構成該法的核心實體內容。

  香港國安法將罪刑法定原則列入總則,並明文規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彰顯該法恪守國際社會公認的法治原則。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及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該法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具體情況,著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法律漏洞。近年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與外國和境外勢力內外勾結,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因此,選擇這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加以明確規定,並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狀況,對各種具體罪狀作了有針對性的細化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恐怖活動罪侵害多種法益,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等。去年以來,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實施一系列暴恐犯罪活動,妄圖脅迫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嚴重侵害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多重法益。因此,將恐怖活動犯罪納入香港國安法的懲治范圍,是完全必要的。

  香港國安法根據各種具體犯罪行為危害程度大小,對上述四類犯罪均分別規定了多個不同刑罰幅度的罰則,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后,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應當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勾連亂港。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所在。在此基礎上,應著力處理好香港國安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以織牢嚴密法網,更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推進普法維護國家安全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 潘劍鋒

  “一國兩制”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央政府始終強調要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

  制定和實施香港國安法,正是為了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維護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必然選擇,也是堅持“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必然要求。

  古今中外,維護國家安全從來都是中央事權,由中央政府承擔根本的、最終的責任和義務。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在某些方面是有局限的,特別是在涉及有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危害國家安全時,香港更是力所不及。

  因此,制定和實施香港國安法,對切實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有效打擊相關犯罪行為和活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對於如何實施好香港國安法,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基本原則。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應當堅持我國憲法確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應當注重新舊制度、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制度的銜接和協調。應盡快重點解決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與香港地區目前現行刑事法律和內地有關刑事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階、效力適用等問題的銜接與協調,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現行內地刑事法律、香港地區刑事法律相互銜接,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協調。

  第三,針對在香港發生、由中央負責處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審理的具體安排上,應當盡快出台實施方案。

  我們應當在該法生效和實施的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區及時組織和推進對於香港國安法基本內容、違法后果乃至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制度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律師應做香港國安法的捍衛者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 王俊峰

  香港國安法填補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對於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裡程碑意義。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充分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法治價值與法治精神導向,對此律師界堅決擁護、完全贊成。

  作為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將全面融入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的偉大實踐,確保這一重要法律執行到位。

  加強學習,做香港國安法的積極宣傳者。全國律協和各地律協將通過座談會、研討會、專題報告會等形式,在律師行業組織開展對香港國安法的闡釋、宣傳工作,講清楚中央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講清楚香港國安法之於確保香港“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的必要性、重要性,講清楚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律制度的精髓和要義。同時,引領廣大律師積極參與香港國安法的普法教育,提升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

  提高站位,做香港國安法的堅定捍衛者。香港國安法一經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國家權威和法律強制力。廣大律師將以實際行動自覺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勇於向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斗爭,努力推動將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法律條文轉化為現實秩序,真正發揮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主動作為,做香港國安法的忠實踐行者。我們將組織動員廣大律師積極參與同香港國安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提出專業性對策建議﹔積極參與有關香港國安法的專項法律服務,幫助當事人實現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積極參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理論研究,為香港國安法的准確實施提供強有力的法理支撐。我們還將繼續推動內地與香港律師界之間的專業交流合作,共同為香港國安法准確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順應大勢,正當其時,深得人心。廣大律師將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和職能作用,為推動香港國安法全面貫徹實施做出應有貢獻。

 

  確保香港國安法全面有效實施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會長 韓大元 

  香港國安法頒布后關鍵是全面實施,使本法的基本精神與具體規定真正落地,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香港國安法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以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法從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的具體情況,對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明確了“一國”和“兩制”的關系。“一國”是根,根深才能葉茂﹔“一國”是本,本固才能枝榮。要維護憲法和基本法上的“一國”的前提地位,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強化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監督權。

  香港國安法在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后,其法律地位高於香港本地法律。正如香港國安法附則明確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在立法體制上,香港國安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確了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建立中央與特區兩套系統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與執法體系。同時,從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與實際出發,本法創新立法體例,將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規范融為一體,構建了包括實體、程序與組織法的新體例。因此,該法生效后,對於一線執法部門來說需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入探索、完善機制﹔有關部門需要創新法學理論和法治思維,及時制定相應配套的執法指南,供執法部門和檢控部門在執法實踐工作中使用。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人權保障以國家安全為基礎,兩者並不存在沖突。在本法的實施中,要講清楚兩者關系,消除香港居民的顧慮,讓香港居民認識國家安全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香港國安法規定保障香港居民依據基本法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使自由與秩序保持平衡是香港國安法的核心理念。如本法明確規定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責相適應、不溯及既往等現代法治原則。

  本法的實施需要廣泛的社會共識,需要特別行政區認真履行國家安全教育的主體責任。本法第十條明確要求特區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特區政府應把國家安全教育納入特區教育體系之中,並以此為契機,改變長期以來特區教育中存在的缺乏愛國愛港國民教育短板。要加強特區教師的國家安全法的教育培訓,建立與“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相適應的教育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在教育領域的主導權與話語權。


  《 人民日報 》( 2020年07月06日 13 版)

(責編:孟植良、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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