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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座談會上的講話

(2020年8月26日 山東濟南)

栗戰書
2020年09月04日16:30 | 來源: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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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土壤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座談會上的講話

  這次我們到山東來主要是檢查土壤污染法實施情況。檢查組到山東后,去了日照和威海,濟南是第三站。從這次執法檢查情況看,山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出台並認真實施《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用法治方式防治土壤污染。二是狠抓“土十條”部署的重點任務的落實,完成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進度符合國家要求。三是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保持低位,沒有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這些都應當充分肯定。同時也要看到,山東是工業大省、農業大省、人口大省、資源大省,土地利用強度高、污染源多。老工業區、重化工業區、尾礦庫場地污染情況比較普遍,化肥農藥使用總量大,農用地土壤污染累積風險也是比較高的。對此,必須高度重視,長抓不懈,久久為功。

  首先,要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親自指揮,開展一系列根本性、開創性、長遠性工作,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現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已經深入人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等重要論述成為人們信守的共同理念,天更藍、水更清、山更綠正在變為現實,成為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強的重要標志。

  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以來,始終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作為重要任務,持續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常委會履職第一年,我們開展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去年開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今年又檢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目的就是發揮人大職能作用,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法律責任,確保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根見效。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保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實把黨中央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部署和重要任務落實到位,堅持不懈走出一條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路子,加快建設美麗中國。

  第二,要高度重視土壤污染及防治工作,扎實推進淨土保衛戰。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后20多次對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總書記的重要論述至少包含三個方面的深刻內涵:一是土壤是維系人類生存繁衍的必要條件,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關。隻有土壤干淨,才能生產出優質的農產品。隻有土地安全,才能保証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二是土壤是人類活動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保障社會文明進步的戰略資源。我們不能吃祖宗飯、斷子孫路,用破壞性方式搞發展,必須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尋求永續發展之路。三是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高度關聯,隻有綜合施策、整體推進,才能從根本上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

  黨中央對扎實推進淨土保衛戰作出全面部署。2015年4月,中央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6年5月,中央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土十條”,提出了2020年、2030年兩階段工作目標和35項具體措施。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2018年4月,十九屆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將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七大標志性重大戰役之一。2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2018年6月,中央出台《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提出扎實推進淨土保衛戰及相關任務。這些重大部署,為我們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集約利用的方針,依法打好淨土保衛戰,著力解決土壤污染農產品安全和人居環境健康兩大突出問題,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第三,要全面有效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抓住重點,細化措施,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防治工作。這兩年我參加執法檢查工作,一個深刻體會是,制定一部法律不容易,執行好法律也不容易。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實踐經驗和發展規律的科學總結,是規范行為、保障權益、引領工作的共同准則。土壤污染防治法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相關措施轉化為法律,建立了一整套規劃監測、預防保護、風險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的制度。現在法律有了,就要抓好落實,樹立法律權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際上,抓好法律實施,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就是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防治工作也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抓好法律實施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建立了許多新的制度。法律實施一年多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和公眾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關注度、重視度明顯提高,採取了許多有效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也要看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土壤污染的成因、程度各不相同,防治措施也不盡相同。東部和西部、南方和北方不一樣,城市和鄉村不一樣,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不一樣,大江大河流域和小溪小河兩岸污染情況也不一樣,做好防治工作的難度很大,任務還很艱巨。實施這部法律一定要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把握好輕重緩急。工作力度要加大,相關舉措要落實落細,區分情況,一地一策,不搞盲目“一刀切”,不能花了很大精力見不到效果。

  要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突出風險管控,堅決杜絕增加新的污染,因時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開展治理修復工作。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地域性、長期性的特點,污染一旦發生,治理修復的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要把強化預防保護和風險管控這一法律規定的重要原則貫穿土壤污染防治全過程,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新的污染發生,已經污染的土壤也不能讓污染再加重了。要嚴防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和城市污水、尾礦庫、固體廢物等對土壤造成污染,對農藥、化肥實行總量控制並逐步減量使用,對農用薄膜、農藥包裝物等要進行安全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建設用地首先要做好污染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能施工。存在污染風險的地塊,不一定急於修復、急於使用,如果不能確保安全就堅決不用,特別是不能作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同時,要積極治理污染“存量”,對安全利用類的土地,在採取有效修復措施、能夠保証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利用,確保農產品是安全、放心的。對於嚴格管控的重污染地塊,要堅決從嚴管控,有的就是要“封凍”在那裡,決不能出現任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

  要嚴格落實法律責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規定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污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配套法規和標准制定、土壤污染情況普查和監測、執法監管等工作,確保法定職責落到實處。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做好隱患排查和污染監測,有效防控各類污染。對於污染者、違法者要嚴格追究法律責任,該行政處罰的要嚴格執法,該民事賠償的要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法律長出牙齒、真正咬合起來,形成有效震懾。

  要進一步完善標准體系。檢查中很多同志反映,在實踐層面,有關污染和修復的標准還不夠全面、明確、具體,標准體系亟待健全完善。標准是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基本依據,必須制度化、規范化、可操作、可執行。希望有關部門加快工作步伐、加強溝通協調,盡快形成科學嚴密、有機銜接的標准體系。有的標准制定可能比較復雜,一時出不來,但也不能長期不出台。

  要建立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保障機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要發揮主導和引導作用。有同志提出,法律第69條至第74條規定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鼓勵和保障措施,現在不少還沒有出台具體細化的落實舉措。希望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從稅收、價格、金融等方面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和鼓勵各方面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實施不是政府及有關部門一方的事,而是包括企業、組織和社會公眾在內的各方面的共同責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第8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污染土壤的行為,均有向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的權利。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把人民群眾發動起來,就是為執法者增添了無數雙眼睛,污染者和違法行為將無所遁形。要加大法律宣傳普及力度,形成法律實施和監督的合力,營造珍惜土地、保護土地、同污染行為做斗爭的社會氛圍。

  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發,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發起步較晚,雖然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技術方法,比如土地深翻、葉面阻控、秸稈移除、作物替代等,但總的看還不夠成熟、有效、安全、經濟。過去北方搞鹽鹼地治理,種紅柳、打水壓鹼、挖深溝排鹼,各種洋辦法、土辦法都用過,也未能根治,突出短板就在於科技。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技術攻關,做好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工作。

  要依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一些同志對信息公開提出了意見建議。法律第80條至第84條已經對信息公開作出明確規定,應該說是符合實際的。信息公開要把握好“度”,根據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進行。土壤污染及防治基本狀況、土壤污染重大風險事件要公開,土壤污染普查報告、監測數據等要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台,但不是所有的土壤污染情況都要向社會公開。同時,要尊重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知情權、報告權和舉報權。比如說購買住房,就有權知曉房屋周邊的土壤環境質量情況。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污染土壤的行為,都有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舉報的權利。

  要強化監督和執法。一些同志提出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法律第75條至第84條規定了人大監督、執法監督、新聞監督、社會監督等制度措施。人大在每年聽取政府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時,要重點聽取土壤污染防治的情況,督促有關方面加強和改進工作、完善制度機制。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法,生態環境部門責無旁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住房城建等部門也要把責任擔起來,形成監督合力。要讓媒體和群眾都參與進來,但是也要注意嚴防有人借土壤污染問題炒作,制造心理恐慌和社會動亂,煽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要持續推進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大量增加工作人員也不現實,關鍵是工作力量要向基層執法一線充實,配備必要的設備,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執法水平。要注重通過科技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發揮好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責編:薄晨棣、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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