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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中子女伤亡可再生育 7成夫妇确定再生
早报记者吴佳惠
  2008年06月03日13:3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昨(21)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国安,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出相关说明。

  调查 七成育龄夫妇考虑再生

  “汶川特大地震给许多家庭造成了极大不幸,相当一部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有强烈的再生育愿望!”杨国安表示,根据德阳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样调查,德阳市有子女死亡家庭中,育龄期夫妇占90.42%,其中74.47%明确表示考虑重新生育。甚至在地震刚过两三天,就有子女死亡的育龄夫妇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再生育政策。

  鉴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考虑到汶川特大地震这样的特殊自然灾害,因此有必要在特殊时段针对特殊事件、特定困难人群作出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外的特别规定。

  起草 多次协商讨论达成一致

  经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复研究,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成都、德阳、广元、雅安等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在对《决定(草案)》的内容和提法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6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草案)》的议案》。

  7月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常委会审议。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回函表示对《决定(草案)》无修改意见。

  解读 四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决定(草案)》对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照顾规定,主要有四点,即现存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存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再婚夫妻,双方现存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决定规定的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可以不实行4年的间隔时间。

  同时《决定(草案)》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来源:四川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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