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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应首先救护未成年人
  2006年08月23日10:4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昨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本报讯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一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做出如上规定,草案强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同时写明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词·权益

  ■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解读: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在作草案说明时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受教育权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

  关键词·优先

  ■重要修改在于增加“优先”

  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在法律中明确未成年人生存、参与以及优先保护等几种权益,应该说还是第一次。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可谓优先原则的具体化。

  关键词·参与权

  ■家长要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看待

  原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解读:这就是说家长要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不要什么事都去包办。于建伟称,这条规定也是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关键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将有特定概念

  原文: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补充称,家庭暴力有特定概念,不是说有时候生气了,打孩子一巴掌就是家庭暴力,而是指严重的、经常性的,对孩子造成了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键词·限制

  ■禁止给未成年人提供有害身心健康活动

  原文: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解读:草案新增加如上条款,对于“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一款中,饮酒是此次新增加的限制性活动。 

    关键词·服务

  ■将为孩子们提供玩乐场所

  原文: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网络设施及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解读:在减负的同时,为孩子们提供玩乐的场所,于建伟表示,离开学校后要有活动场所,享受童年的乐趣。

  关键词·素质教育

  ■学校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时间

  原文: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解读: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应试教育问题。于建伟解释说,草案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学校要实施素质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针对目前中小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提出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要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这都是根据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出的规定。

  关键词·校园暴力

  ■学校应制止校园暴力

  原文: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预防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治安案件或者涉嫌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报警。

  解读: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故草案增设了学校安全制度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三款规定。

  关键词·犯罪

  ■对未成年人应限制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原文: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使用监禁刑。

  解读:规定是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上作出的,于建伟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遵循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依法妥当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徐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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