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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47年未转正 "防暑条例"毫无约束力
  2007年07月23日08:3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7月16日下午,温度达37摄氏度,光复北路某工地建筑工人仍在冒着酷暑工作。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专题策划 王丽凤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王道斌 见习记者 梁健敏 专题摄影 龙成关

  35℃、36℃……滚滚热浪正在不断炙烤着南粤大地。而就在一项项气温记录在不断被刷新的同时,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仍在暴烈的阳光下辛勤地工作。可就在我们敬佩他们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摆在我们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对高温天气说“不”的权利呢?记者调查发现,“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们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暂行”47年的尴尬

  在去年同期,省、市建设部门就曾对建筑施工领域专门发出过防暑通知,可这一仅仅局限于某一行业、某一时段的“通知”毕竟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几经查找、多方求证之下,记者终于从众多的条文、规章中搜索出了目前现行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法规。

  依据词典的注解,“暂行条例”意指为“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可防暑降温这一“暂行条例”却已“暂行”了47年历史。其暂行年限不仅相当长,而且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也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瑕疵。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厨师等行业不受保护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并不是条例适用范围之中的行业。

  来自湖南长沙的苏继常,目前是一家中等规模特色菜馆的二厨。因为烹炒期间全部处于封闭状况,厨房内的温度往往高于室外温度,厨师们需要常年忍受高温,而行业特色又决定了有客点菜就要开工,在建筑施工领域可以享受到的轮休、停工,在他看来是并不现实。“好在我们是在厨房工作,每天一煲防暑降温的‘鱼腥草’还是有保障的。至于高温季节的福利待遇,仍然维持着和往常一样的状态水平”,苏师傅见怪不怪地对记者说道。

  建筑工人也没得到实惠

  《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没能从中得到太多的实惠。

  在罗冲围公交车总站附近的一个工地,下水道整治市政工程正在施工。20多个工人就在此处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包括最热的那段时间。”湖南郴州的熊师傅告诉记者,他降温的方式只有“喝自来水,大不了买把风扇。你可以不干,但一天40块钱就没有了,高温时哪里敢休息,只能学会不让自己中暑了。”

  而记者日前在大学城多个施工工地也发现,高温下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不容乐观。在某大学科学馆的场地上,来自湖北的王师傅告诉记者,倒沥青的时候最高温度可以达到120摄氏度,双脚好像就快被融化掉一样。因为大运会需要赶工期,因此他们也不得不按点准时干活。工人小林告诉记者,白天的劳动就足以让他们虚脱了,到了晚上由于室内过于闷热经常睡不好觉,第二天劳动非常难受,如果在施工中不集中注意力很容易受伤和出事故。

  ■专家说法

  劳保部门:中暑首先是职业病

  虽然在高温劳动保护方面仍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但在工人中暑后的权益保障方面,我国还是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无论是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还是之前的《职业病防治条例》之中,相关职业病病种目录中都收录了‘中暑’。也就是说,‘中暑’可以是一种职业病。按规定,患者只要经过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或者由其出具的‘中暑'鉴定结果,就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陈泰才表示,“而一经认定为职业病,就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律师:“高温法”应加紧出台

  刘继承,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长期劳动纠纷诉讼经验。在他的记忆里,因为职工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最终导致职工死亡、产生后遗症的事件并不少见,但由于在举证方面存在难度、损失情况难于界定、因果关系难于说明。

  在他看来,当前的“暂行条例”形同虚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多是以相关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的形式(建设部门的通知即其中一种)存在,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层次性和权威性,也是明显不足的。为了保护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一部“高温法”。

  人大代表:需要一个部门来牵头

  “可以肯定地说,目前在高温气候条件下的防暑降温立法方面,广东省除深圳以外地市均处于空白。尽管现在一些城市建立了高温预警机制,但这远远不够,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将高温休假制度和防暑降温补助制度等补充进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志远表示,由于高温立法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等多个部门,正是由于这种谁都能管,谁都管不全的现状造成了高温立法一直难于出炉的局面。如果能有一家部门能牵头来管此事,相信相关的法规应可尽早出台。

  ■他山之石

  深圳出台保护办法

  深圳市日前发布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至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火炉”重庆要立法

  今年的4月10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正式进入公开立法听证程序,各方围绕高温界定、高温补贴、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八大热点话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就“高温天气应分段界定、分类保护”,“高温天气下应缩短工时但不降薪”等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并有望于年内实施。

  北欧国家放“热假”

  目前在国际社会,只有北欧一些国家立法放“热假”,而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实行这样的立法,而是通过高温预案的方式来解决防暑降温问题。高温预案在当地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暂行条例》几大尴尬

  1.对企业无约束力

  《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2.与当今社会脱节

  “暂行条例”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等等。显然,“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半个世纪前的中国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今天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

  3.众多行业不受保护

  超龄服役的《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4.保护力度太弱

  《条例》中未对高温休假及高温补助作出规定,工人即使想对高温条件下工作说“不”,也缺乏底气。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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