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军身高体重家庭都曝光 公众人物隐私界限究竟在哪里
2008年08月19日09:2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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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概念缺少明确定义
□立法薄弱导致隐私权保护缺乏依据
谁在比赛结束后尿检取样用了半个多小时?
谁因乙肝风波差点结束运动生涯?
谁由于失恋而状态低迷?
……
答案是相同的———奥运会运动员。
奥运赛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对参赛运动员的关注也是空前的热烈。一些正在发生和曾经发生在运动员身上的事,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一一展露在大众面前。
大多数人在兴致勃勃地“嚼”其味道时并未想到,这会不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
运动员隐私权不同于普通人
在一些比赛开始前,主持人总会详细介绍运动员的个人信息。
“对于普通人而言,年龄、体重都是个人隐私,但运动员则无法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隐私,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以认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奥运会比赛时公布一些运动员的个人信息是为了保障竞技体育的公正,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魏永征说。
而关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魏永征告诉记者,相关判例是2002年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法院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在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侵犯。
“公众人物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国外一个判例指出,如果原告身处社会公共事务之中,不支持他保护有关隐私的诉求。”魏永征认为,“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范围比普通人小。”
“但这并不等于说运动员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任何公民都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媒体和个人热衷于挖掘、报道运动员的私事,已经涉嫌侵犯了他人隐私,运动员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一位民法专家说。
家庭内部隐私不宜公开报道
“备战奥运会这一年来,你的状态都不是很好,是不是因为身体发育了?”在水立方的赛后新闻发布会上,一位媒体记者的提问让我国某新科奥运冠军尴尬不已。
“提出这一问题的应该是一名狗仔记者。”一位网友如此调侃道,“就像狗仔队对娱乐明星一样,有一种窥探欲。”
“奥运会引爆了一场媒体大战,谁想在这场战争中胜出,除了及时报道赛事之外,如何挖掘运动员更多的新闻成为关键,但其中小部分报道确实值得商榷。”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认为,很多运动员都有自己的外号,像“高低杠公主”何可欣、“小皇帝”詹姆斯等,其中带有尊称的含义;而“月亮”组合林跃和火亮、“飞鱼”菲尔普斯等,用词比较中性,无可厚非;但用“微波炉”、“小鸟”等称呼运动员,甚至报道出来,则有侵权之嫌。
如何把握运动员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方面的报道,也是一道难题。有业内人士认为,运动员的一些经历可能有励志的效果,但“为支付训练费导致哥哥辍学”、“父亲10年前失踪”等是否可以报道,则值得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个人信息是否公诸于众,媒体扮演了把关人的角色,是否报道应当慎重甄别。”
“与性、家庭内部的隐私有关的内容,媒体首先不应该向运动员提问。即便运动员或他人无意中透露了,媒体也不应该报道。”陈力丹说,“这些是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属于自律范畴。媒体报道有大范围内传播的特性,所以报道时一定要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前提。”
网络成侵犯隐私主要平台
8月10日,随着郭文珺夺取女子十米气手枪奥运冠军,她背后的故事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但让郭文珺始料未及的是:网友在很多论坛里发帖为其寻找“失踪”多年的父亲,甚至启动了网上搜索。
一时间,郭父的信息被不断挖掘出来,一些不明就里的网友甚至把郭父痛骂一顿。
网友们的空前热情让郭文珺和家人受到了“二次伤害”。郭文珺表示,自己从未提出要寻找父亲,更不希望自己深爱的父亲被网友误解。
记者发现,类似的事件近年来在网络上不断发生,一些公众人物的家庭地址、婚孕情况等私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毫无顾忌地广泛传播。有人甚至认为,“互联网已经成为侵犯隐私的主要平台”。
“网络是把双刃剑,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被用于侵权和破坏方面的能量也不可小视。”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网络本身并没有任何过错,正确的态度是,在充分保障网络发挥其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规范社会主体的网络活动,趋利避害。”
从网络到现实都需立法规范
对于网络中出现的大量涉嫌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于国富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非常薄弱,仅有极少法律条文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立法的不足导致了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行政、司法保护缺乏法律根据。
记者了解到,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并没有对隐私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到现在为止,我国也尚未对隐私权作专门立法。
虽然如此,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有目共睹。就本届奥运会而言,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在奥运服务生的培训方面,不能窥探和传播贵宾的隐私成为首位要求;在8月12日男子举重比赛中,当韩国运动员腿部受伤倒在场上后,志愿者迅速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挡板,将受伤运动员遮挡起来。
当然,更多的人还是希望通过立法来确认隐私权的保护,还有人呼吁以立法来确认公众人物的隐私与新闻报道过程中的界限。“一旦这方面的法律健全起来,相信不仅仅互联网上的隐私侵权情况会减少,就连传统的侵犯隐私的情况也会得到抑制。”于国富说。
据专家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对隐私提供了较完善的民事保护,四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把他人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不合理地公布他人私人资料;侵入私人场所;错误曝光,扭曲当事人形象。
“现在隐私权已经从过去的‘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发展到‘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权利。”魏永征说。(记者 周斌)
| (责任编辑:张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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