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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李传文
  2007年05月26日17:4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代表国家实现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职权、立法意图、形式、内容、实施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强化认识,把握主旨,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前提

  1、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强化、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监督法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内容规定为两个方面,即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规定为“五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和坚持公开原则。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项监督中,人大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3、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长期履行监督职责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提高到了法律的层面上,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决定、命令。促进各级依法行政,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监督法的实施,有利于解决热点问题,提高监督实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或者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赋予人大常委会对这些热点、难点、关注度高和群众期望值高的问题监督权,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从而也促使人大常委会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基础

  精心组织,深入学习,强化宣传,这是确保监督法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宣传发动工作的目标是要形成领导干部熟悉《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精通《监督法》,各级人大代表掌握《监督法》,社会各界了解《监督法》的良好局面。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分五个层次进行:一是要将监督法学习纳入县委中心理论学习组学习计划,组织县委中心组成员专题学习;二是人大机关要将监督法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并与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组织各类形式的专题辅导学习;三是采取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学习监督法内容,使其领会监督法精神实质,明确监督内容和目标;四是组织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专题学习,提升其树立、遵守和执行《监督法》的意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五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和专栏、横幅等形式,大力宣传制定实施《监督法》的重要意义和《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以及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使广大干部群众对《监督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活动,在全县大力营造学习《监督法》、宣传《监督法》、遵守《监督法》、执行《监督法》的浓厚氛围。

  三、争取领导,协调关系,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必要条件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要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人大工作的亮点是监督工作,难点也是监督工作,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宣传、实施好监督法。首先,党委要强化对人大的领导,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监督法的实施,对我县来说,有许多东西都是新内容,要真正落实好各类监督形式和内容,必将遇到许多新的挑战,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党委、“一府两院”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增强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主动性,要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对人大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要严肃认真对待,作出负责的答复和处理。第三,党委要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把人大工作纳入全县总体规划来研究、运筹、谋划,要协调、督促“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四、不断探索,完善制度,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重要途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当前,我县实施监督法已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条件,监督法的宣传实施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体制机制和社会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等许多原因,监督法的有效实施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从健全制度、完善保障机制入手,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是要健全完善监督法实施的相关制度。监督法的施行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规则,完善监督法实施的法规和议事制度,理顺关系。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有一些议事规则、制度需要顺应监督法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另一方面,作为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一些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件也要顺应监督法的实施,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和完善;对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内容要进行修改或者废除。

  二是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要从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高度出发,认真解决好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工作机制问题,从工作上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具有监督的法律权威,但在监督的具体实践中常常面临依法纠正和推动自行整改中的一些棘手问题,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不好把握,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敢抓又要会抓,还要完善监督工作人员、经费及权限等相关保障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法的顺利实施。

  三是紧密结合实际,不断探索,确保监督法落到实处。从以往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来看,我县人大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传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以往的人大工作中“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议案的组织实施,实践比较少,经验缺乏。监督法的颁布实施,突出规范了这些方面内容,提出了一些新的实践课题,必然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以上方面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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