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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记者专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
公安大学教授:郑筱萸贪得不算最多但是危害巨大
本报《方圆法治》记者 韦洪乾
  2007年07月11日08:5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记者:郑筱萸已被执行死刑,但关于本案,人们看法并不完全相同。请问崔教授对本案结果怎么看?

  崔敏:关于本案,我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对这样一个判决,有不同的意见,并且能够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反映出来,本身是一件好事。

  世界上最宝贵的是人的生命,对于判处死刑这种人命关天的大事,大家关心和议论,对刑事司法评头论足,进而思考国家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死刑政策,这是完全正常的,也是正当的。

  记者:那么,您认为对郑筱萸应不应该判处死刑?

  崔敏: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看。先说第一个层面。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与更大的贪官相比,数额不算特别巨大,有不少贪污、受贿数额比他大得多的贪官并没有被判死刑。但因他主管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玩忽职守搅乱了全国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公民的健康与生命,危害就更大。单就“欣弗”事件来看,就葬送了数十条人命,这就使他的受贿具备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再说,对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失序,引起人民群众对政府公权力的不信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众的恐慌。为了整肃纲纪,判其死刑自有一定的道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有死刑的情况下,法院对其适用死刑,没有问题。

  记者:这样说来,对郑筱萸判处死刑合理合法。

  崔敏:就司法层面来说,对郑筱萸判处死刑不能说有什么错误,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如何看待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有关死刑的立法。这个问题就相当复杂了,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

  记者:对“另一方面”,您不妨详细谈谈。

  崔敏:好。我着重讲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罪实在是太多了。从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一些并非特别严重的罪行不应判死刑。现在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规定三五个死罪,多的也不过七八个死刑罪名,而我国刑法对68个罪名挂了死刑。

  联合国对待死刑的态度,是从严格限制死刑向倡导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要求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反过来说,对于不属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的非暴力犯罪,都不应该判处死刑。

  而我国刑法对许多非暴力犯罪规定有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死刑,这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是需要认真研究并进行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是对贪官判处死刑面临一个现实的困惑,即:许多贪官在事发后纷纷逃往国外。由于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他们就会引用“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拒绝将外逃的贪官交给我国。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那些没有能耐逃不出去的,留在国内就会被处死,而对逃至国外的首要主犯却不判死刑,造成司法显失公正。

  三是人们对官场的腐败十分痛恨,恨不得把贪官都杀掉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该看到,对贪官判处死刑需要有更多的思考。

  就以郑筱萸的腐败案件来说,本案牵涉众多的贪官,目前所揭发出来的问题也许只是冰山之一角。把他杀掉了,其他贪官的罪行或许就永远掩盖起来了。因此,从反腐败的全局利益考虑,对贪官还是不杀为好,保留活证据更有利于反腐败斗争。

  四是对“民愤”究竟应当怎么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民愤”往往被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民愤”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有些犯罪,确实“民愤极大”,我们应当更加理性地对待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尤其是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更不能把“民愤”作为适用死刑正当性的理由。

  五是郑筱萸案之所以发生,并不只是他个人的事,而是在不健全的体制下必然引发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应当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考虑如何解决法规制度不健全、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而不是处死一个罪犯就能够一了百了。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处死几个贪官就能了结。

  记者:依您看,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死刑政策?

  崔敏:我认为中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首先必须严格限制死刑,进一步走向废除死刑。从立法机关来说,应该考虑修改刑法,大幅度减少死罪;司法机关则应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从程序上、证据上以及适用法律上严格把关,对“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力争在短期内把判处死刑的绝对数压下来。

  记者:您说应该“大幅度减少死罪”,怎么理解?

  崔敏:所谓“大幅度减少死罪”,就不只是减少几个死刑罪名,而应该把现在的68个死罪砍掉60个,只保留七八个,只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适用死刑。在太平盛世,杀人太多绝不是一件好事,少杀慎刑才是安定团结的象征。

  记者:您主张未来应该废除死刑,恐怕老百姓不一定会赞成。

  崔敏:我并不主张立即废除死刑,在目前刑法规定68个死罪、司法实践中又大量适用死刑的情况下,也根本谈不到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只是第二步的目标,但从现在起就应慎重考虑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这是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方向。

  尽管这一主张在现阶段还很难被大多数民众接受,但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民众的见识更宽、更广,人们对待死刑存废的观念会逐步改变。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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