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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可以有多种价值考量。但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它的配置首先要体现当代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强调“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这些思想原则包含着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是我们全面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思考法律监督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可以有多种价值考量。但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它的配置首先要体现当代民主法治的本质要求。法律监督权突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正是当代民主法治本质特点的反映。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是当代民主法治最普遍的特点。当然,由于历史、文化及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控制、约束国家权力的方式有所不同。当代西方国家,大都通过分权实现了权力制衡,并通过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权力的控制。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采用西方的分权制度,但社会主义民主同样要求对公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也应当越完善。党中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趋势。因此,法律监督权突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代民主法治的本质表现。
其次,从我国二元司法权的配置看,突出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是我国司法权的优越性所在。国外的司法权比较单一,就是审判权,故国外司法权的配置比较简单。而在我国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二元司法体制之下,我国的司法权不仅包含审判权而且包含法律监督权。由此,我国司法权的内涵要比西方国家丰富得多。但司法权内涵的丰富只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创造条件。就像现代社会中的仪器设备越来越精密,是一种进步。但再精密的设备也要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我国二元司法权也是如此。将司法权分为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而且在更大的层面上具有控制和约束国家公权的功能。而突出对公权的控制和监督,不仅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如果法律监督权的配置忽略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这一重大内容,我国二元司法权就会走样。我们不同意以公诉权为核心来建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如果那样会使法律监督权成为从属于审判权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权就成了西方的公诉权,而法律监督制度也就会变成公诉制度,这不符合我国的政体,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二元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再次,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当代世界有两种检察制度。一种是以西方公诉权为特点的检察制度,我们称之为公诉型的检察权。公诉型的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代表国家行使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权。而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型的检察权。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只有当国家权力被纳入法治的轨道时,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因此,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中国法律监督权的本质特点。这正是中国控权型检察权的优越性之所在。以此来考量法律监督权的公诉权,公诉可以理解为法律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公诉本身也是一种法律监督。中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促进监督,形成和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从而起到控制国家权力、防控犯罪的目的。
以有利于制约和监督公权来配置法律监督权,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制度,要求我们转变法律监督权的传统观念。推进以有利于制约和监督公权来配置法律监督权,实际上明确了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就是要在现行二元司法制度下,以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来配置法律监督权。一切不利于法律监督机关对公权制约和监督的观念、制度等都应予以改变。同时,必须加大法律监督权的公权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以有利于制约和监督公权来配置法律监督权,也是一种加大法律监督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制度建设。制约和监督公权,防范公权的滥用,对法律监督权来说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法律监督权未能尽到职责防止公权的滥用,同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正是中国二元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权的控权功能才能得到有效体现。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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