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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体与司法二者的关系来看,无论西方国家还是我国都反对“舆论干扰司法”,因为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崇尚一旦丧失,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阀门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是很危险的。同样,如果媒体的自由与权利受到过多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果权力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这更加危险。因此,如何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的运用,促进司法公正,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现了二者的统一。基于这一根本特性,各法治国家都把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在现实中或表现为:媒体监督干扰司法权;媒体不懂如何监督司法;媒体监督司法不到位等。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媒体的监督制度,化解二者的矛盾,平衡权利(力)之间的冲突,促进司法的公正。
首先,为防止“媒体审判”,须通过制定法律及规则尽可能地划清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其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关键。公开审判制度在西方国家也存在公民(包括媒体)、法院与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多重矛盾与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审判公开为原则,秘密审判是例外。如在英美国家,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设定它的条件,而并不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指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这样做可以防止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化,使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其间的界限。另外,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报道,限定报道的范围。这种协议就能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同时又能使媒体得到法庭的配合,我们在规范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
其次,尽快制定《新闻自由法》、《情报公开法》等法律,为媒体监督司法拓展监督空间,切实保障媒体监督。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应对媒体采用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总原则。使媒体享有的言论自由能最大限度得到实现。在司法领域中引入情报公开制度,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言制度等方式,建立与传媒通话的正常渠道;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以特殊便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媒体适时报道。此外,对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予以过多限制与追究,在处理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时,对媒体责任的认定应宽松。避免媒体陷入无谓的官司之中,导致媒体不敢监督。
再次,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有效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主要就是针对监督不到位与滥用监督权而言的。媒体监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要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建设法治国家,媒体应当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变成自己的一种自觉行为,始终准确把握。规范媒体的自身行为,目的不在于限制媒体监督,而恰恰相反,是为了媒体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在处理好媒体监督与司法的关系时还应坚持几项原则:一是媒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防止预先归罪的报道,并且不要滥下结论。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注重给各方当事人同样的机会与条件,同样的信息量,不能有偏颇。三是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面世,对调查性报道则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争取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四是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媒体监督的界限。媒体应明确自己的监督目的,不过分渲染炒作,不能猎奇。对司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在这方面媒体应加强自律,本着职业道德与良心对司法进行监督,作如实报道。对司法机关来讲,只要不是实质上侵害司法的独立,就应毫无保留地接受媒体监督。只有这样二者利益才能平衡。
总之,媒体监督司法是媒体的权利,也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和司法权都应受必要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目前,我国媒体的监督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我们还没有资格大谈媒体霸权侵犯司法独立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性问题,而应当对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予以更多的倾斜与保护,这样才能真正地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得到落实。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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