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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危机与行政紧急权力法制化
杨海坤
  2005年09月19日08:2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近日在中国举行。这次世界法律大会以“法治和国际和谐社会”为主题展开广泛的研讨,应该说,这个题目选择得非常好。自古以来,建立公正、平等、互助、协调、内和外睦的和谐社会,是人类世世代代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也是历来各国执政者治国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和谐”是东方哲学中一个重要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和谐有序”的思想源远流长、绵延不绝,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当今中国,党根据国情与民心,提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是对中国社会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吸收国际社会有益经验的成果。尤其把建设和谐社会同走法治之路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对传统和谐社会概念的新的创造。

  但是任何社会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相对的,由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天灾与人祸往往不可完全避免,也就是说社会有可能面临公共危机。去年12月26日,东南亚海滨度假胜地遭到海啸的猛烈袭击,今年8月29日,美国南部遭到“卡特里娜”飓风袭击导致严重灾害,这些都吞噬了成千上万的生命。2003年我国出现的SARS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人们记忆犹新。因此为了真正建设和谐社会,我们还要随时注意应付意外事件,预防并遏制公共危机,使之减小对人类的损害到最低限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特认为: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危机状态通常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和灾害性,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骚乱、恐怖事件等社会性动乱,火灾、环境污染、核事故泄露等人为事故以及传染病、战争等突发事件都会使社会发生公共危机,这就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加以特殊的应付和管理,即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是处理公共危机最有力的手段。

  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制化,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问题。在任何一个宪政民主国家,政府权力受宪法和法律支配的假设与面对突如其来危机事件需要广泛运用自由裁量权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也是宪法学者、行政法学者苦苦思索、认真对待的问题。理想的模式是:立法者能够通过适当的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制度安排,将行政紧急权力从宣布到实施的各个具体环节以慎密周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加以规范,用以调整紧急状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及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行政法除了维护合法性、正当性原则外,还有一个应急性原则。

  根据宪法和行政法原理,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一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紧急权力决不能随心所欲运用,而必须在一个极端威胁国家或社会的危机情况出现时才能运用,因此这个判断非常重要,首先要做到信息通畅,信息准确。

  二、合目的性原则:政府因人民利益需要而存在,政府的一切行为要从人民利益出发,紧急权力也是为民而设、为民而用,要体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紧急权力的运用难免而且有时有必要限制或克减公民的特定权利和自由,例如在严重传染病猖獗的情况下,对疫区居民的强制检查、强制隔离甚至包括尸体的强制解剖、强制火化处理等。但仍然要注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要尽可能采取最优方案,尽量减少对公民利益的损害。

  四、合比例原则: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相联系,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紧急权力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该允许政府为了对付紧急情况行使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超出现行法律范围”,但这种超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即手段与目的之间应有一定的相称性,避免手段过于激烈,过于严厉。

  五、合宪性原则:我国宪法已经有“紧急状态”的规定,行政紧急权力最终必须经受宪法的检验。即使在特定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现行法律常态状况下所作规定的限制,甚至明显违反法律行使权力,但必须事后公开说明,如向立法机关坦率承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接受立法机关的审议,如有偏差作出补救等。

  应该说,我国对处理公共危机的立法已经重视,如2003年国务院紧急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从整个情况来看,仍有一些缺陷,如我国还没有一部《紧急状态法》,还缺乏分别针对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的具体法律。在这次世界法律大会上,各国、各地区学者集中讨论了“公共健康危机与卫生法”,包括应对严重传染病流行的应急卫生立法体系的构建等问题,各国、各地区学者都认为要为灾害性的紧急状况作充分准备。公共危机与行政紧急权力法制化问题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重要法律课题。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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