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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执法单位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纷纷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担任其执法监督员。笔者在为这些单位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进行称赞的同时,认为邀请监督的实质应是监督效果的落实,如果只是流于形式则还是不搞为好。
监督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博弈,是对公共权力的监视和制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要求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执法单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活动,其愿望和初衷应该说是好的。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邀请监督”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还成了这些单位宣传的工具、“做秀”的光环,致使邀请监督工作暴露出明显的制度缺陷。
邀请监督的第一个缺陷就在于这种程序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因为是邀请监督,所以在监督活动中监督者是被动的,而被监督者则处于主导地位,一些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把一些经得起监督的“阳光工程”放在监督者面前接受监督,而把那些真正牵涉到本单位切身利益却与法纪相悖的内容隐藏起来,使信息的获取严重不对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督者的监督行为,弱化了监督力度,淡化了监督效果。同时对监督主体的“邀请”是有选择的,这就使监督行为天然地带有软弱性,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效果。
邀请监督的第二个缺陷在于监督者应有的法定责任被淡化。因为是应邀而来,在监督活动中难免会产生“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思想,遇到实质性问题往往避重就轻,绕着矛盾走,致使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监督行为流于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活动应注重的是实效而不是形式,“邀请监督”之类的行为还是以少为好。要真正发挥好监督的制约作用,一方面监督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好各项监督活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另一方面被监督对象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职责,切实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虚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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