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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国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也从社会各界聘请了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新举措。
从媒体报道获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将一些人大代表聘请为人民监督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会对人大工作乃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检察机关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聘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的初衷和愿望是好的,却忽视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代表职务带来的工作责任。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的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参与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也是宪法和法律切实予以保障的。因此,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权是“与生俱来”的,与检察机关是否聘请无关,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来说都是“不请自来”的监督员。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一方面,弱化了人大代表职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浪费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资源”。
因此,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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