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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急吼吼地要出台的《物权法》不同,《监督法》的制定堪称“20年磨一剑”。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其中最有威力,在今后的实践中当能起到“削铁如泥”之效的,应该就是这一条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实际上等于授予了人大对本级政府行为的“否决权”,非同小可。极而言之就是如果人大不点头,那政府就什么事也办不了。从逻辑上说,政府为了避免出现这样局面,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就会反复地和人大沟通、协商,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政策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无疑,这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都是大有好处的。
但这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人大今日固然是“利剑”在手,但它究竟有没有意愿,有没有能力来坚定地、恰到好处地来使用这把“利剑”呢?
在我看来,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愿问题,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的构成。但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官员代表的比例过高,有的地方甚至高达70%。显然,指望这样一个结构的人大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仍然没有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窠臼。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官员代表会对自己参与制定的“决定和命令”投否决票。
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逐步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府官员不能互相兼任以外,别无他法。同时,还应该大幅度地提高来自农民、工人和农民工代表的比例,使他们在人大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和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对应。提高他们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有利于把他们的维权活动纳入体制内的轨道,有利于社会稳定。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能力问题,则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多年的经验证明,如果人大代表是自上而下地“挑选”或“圈选”出来的,这样的人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无疑会弱一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稳步地扩大“海选”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比例。
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监督法》的颁布时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句话可以说是言简意赅,点到了问题的要害。而实施的关键,就在于人大要有足够的意志、意愿和能力。具备了这样几个要素,《监督法》才不会被“架空”为“纸上的法律”,才会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层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来源:《人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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