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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渎职侵权者决不能容忍姑息
  2007年05月29日10:3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昆明5月29日电 (记者王研、屈明光)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透露: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仍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从云南最近公布的12个典型案例看,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极大。因此,对渎职侵权者决不能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去同情、容忍和姑息。

  渎职侵权犯罪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提供的情况,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其危害可见一斑。如原昆明市财政局局长平愚山擅自将公款存入信托投资公司,导致140多万元至今未能收回;他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监管不力,致使该交易部长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因自己渎职造成社会巨大损失者,难道值得同情吗?

  渎职侵权犯罪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些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在云南曲靖市昌源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副局长等明知该煤矿不具备条件,仍滥用职权发放了开工建设通知书。如今他们虽被查办,但32条逝去的生命却再也回不来了。这样社会危害严重的渎职侵权者,难道值得同情吗?

  渎职侵权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的确,比起贪污受贿者直接把钱装进腰包,渎职侵权犯罪更具欺骗性。不少人认为渎职侵权是“因公犯罪”“好心办坏事”,值得同情,甚至觉得“钱不进自己口袋不算犯罪”。也正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屡屡受阻,求情者有之,不配合查办者有之。这些行为实质上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姑息和容忍。

  一些昏官、庸官的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行为,表面上看似无意,实质上危害极大:不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看来,我们对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容忍姑息,而且还要加大力度严惩严办,对相关责任人坚决追究到底,才能于党、于国、于民有利。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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