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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别基层人大对人大代表进行综合评价时,往往把人大代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为群众提供致富信息等与履行职责相提并论甚至加以强调。有些媒体在报道基层人大代表时,也对人大代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好事”津津乐道,不惜笔墨,大加渲染。笔者认为,不宜强调人大代表做群众致富带头人,更不宜把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作为评判人大代表履职的一项指标。
首先,做群众致富带头人不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代表法》都没有把“做群众致富带头人”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来明确。《代表法》第四条虽然提到了人大代表要“努力为人民服务”,但结合上下文“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来看,这里所说的“为人民服务”是专门针对“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一特定前提来说的,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为人民服务”的概念明显不同。因此,如果在实践中,以“做群众致富带头人”来衡量一个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和能力的高低,显然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强调做群众致富带头人不利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据此,人大代表的职责还主要在于对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也明确了人大代表应该依法履职。如果强调人大代表做群众致富带头人等法定职责之外的“责任”,人大代表就会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而热心做一些本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尽力赢得选民的“好感”和上级人大的认可。如果人大代表都这样丢了“主业”干“副业”,必将导致人大代表履职水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运行效能的下降。
再次,强调做群众致富带头人不利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在基层尤其在广大农村,不少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并不是都明白,如果强调人大代表做群众致富带头人,就会在选民心中造成人大代表的职责主要就是带领大家致富的错觉,从而导致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不能进行正确监督。同时,在换届选举时,选民就会把诸如“老板”、“总经理”之类的人作为人大代表的最好人选,结果人大代表就成了老板代表、经理代表。可想而知,我们的普通老百姓、农民工又在哪里去找他们的代言人,他们的合法权利由谁来维护。这种失去代表广泛性,致使代表结构受到严重影响的做法,不宜提倡。(作者单位: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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