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 2005年06月29日10:44

四个人的四个新身份


第一解读:拾金不昧没有变味

————物权法草案热点之二:遗失物的所有权

编辑:赵颖

  几乎人人都有过遗失东西的经历,小到钥匙、眼镜、硬币,大到出国护照、钻石、巨款。当然,失主们会满怀期盼,因为有“拾金不昧”。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媒体纷纷报道物权法草案已规定“拾金不昧应获报酬”。事实上,物权法草案仅支持拾得人获取“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即所谓“成本费”,并不是报酬。迄今为止,物权法草案并未如媒体所说已规定“拾金不昧应获报酬”。

  那么,拾金不昧,究竟该坚持无偿,还是合理有偿?<<<参与讨论>>>

聚焦热点:遗失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失主与拾得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有失主主动支付误工费,也有失主发了悬赏广告却失信而不肯支付酬金。在物权法草案中,拾金不昧仍是不变的规则。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新闻故事:悬赏寻物应按约付酬

  吴女士坐出租车时,不慎把包碰到地上,却未发现身份证和出入证掉了出来。按照车票上的电话,她找到了出租车司机,第二天,当师傅把证件送回来时,她主动塞给师傅100元钱。她说:“师傅专门给我送回来,应该付他误工费。”

  李女士在电影院捡到一个小皮包,包里有价值15万元的现金、存折、首饰等,还有失主本人及家人的重要证件。几天后,报纸上登出了“悬赏启事”:花1.5万元寻找这个皮包。可当李女士找到失主朱女士还包时,失主却变卦不肯付她酬金。李女士将朱女士告到法院。法院判李女士胜诉。

  专家点评:

  拾金不昧是法定原则 失主应支付必要费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郑成思: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包括出租车司机归还失物的误工费,捡到走失宠物的饲养费等等。至于“必要费用”的标准,物权法草案并未具体规定。双方对此发生纠纷,可由司法个案处理。<<<<

  审议意见:

付不付报酬应凭失主自愿 遗失物过期无人认领归谁

  除了支付必要费用的“成本”外,对于物权法草案该不该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支持与反对声针锋相对。支持者——拾得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对拾金不昧缺乏积极性。反对者——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颠覆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

  国外出租车遗失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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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拾金不昧无偿?有偿?

  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是不是恰当?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在一些媒体的采访和调查中,赞成经济补偿的居多,一般在六成以上,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拾金不昧可以有偿

  立法者应当支持拾得人的三项权利:要求支付合理报酬;要求补偿合理开支;要求取得招领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依法不归国家所有的拾得物的所有权。拾得人的义务同样也要明确:拾得人应将拾得物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失主领取,或将遗失物上交给民政机关。

  拾遗要交保管费?物权法草案碰撞传统道德观念——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生了观点的碰撞:

  李梅芳:这条规定应该去掉,“本来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这么复杂”。<<<

  吴基传委员:要把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加以区别,属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同时要提倡社会公德。<<<

  王利明委员:目前各国的法律都采取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以体现社会利益,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面比较小,因为我们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抢的,都是追赃一追到底。<<< 

热点回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对目前社会当中的许多热点、焦点问题做出了系统、积极的回应。比如物权法草案通过确立较为完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为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准则。<<<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近来,此类纠纷层出不穷,业主状告开发商事件屡见报端。<<<

  专家点评:车位归属最好由当事人约定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审议意见:物权归属尚未取得一致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小区会所、车位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可更换物业。<<<

热点纵深:“拾金不昧”没有变味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这是中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拾金不昧在法律的层面和经济补偿挂了钩,拾金不昧究竟有没有变味?这究竟是不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拾金不昧不是为了钱

  法律,只能以道德的底线作为规定的依据,不应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否则会抬高守法的成本和效率;同时,法律也不限制人们追求较高的道德境界,拾得人有权主张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却不一定实际主张合理报酬及其他权利,这应由拾得人自己作出选择。

  如果物权法能够这样规定,既可以督促拾金不昧,又可以鼓励人们拾金并拾而不昧,以减少物的浪费和拾金而昧的违法行为。当然,补偿不是漫天要价,要合理、适当。毕竟,拾金不昧不是为了钱。

  用法律手段鼓励“拾金不昧”行为

  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

  对《物权法》的三种期待

  《物权法》能够真正让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腰杆儿“硬”起来。<<<

  《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合法私产与合法公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物权法》能够合理界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与灰色收入、非法收入。<<<

  <<<物权立法中应引入法定公证>>>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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