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初规定宅基地,农民可以无偿使用,不得转让,一是为了使农民“居者有其屋”,二是为保证农民不要成为流入城市的无业游民,造成两极分化。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要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农村城镇建设,二是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农业现代化后,农民需要资金发展生产,惟一可以取得融资的,只有房屋和宅基地。但是,由于现在农民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抵押转让后,一旦生活和生产发生变化,农民将无依无靠,沦为无居无业的失地农民。
为此,绝大多数委员和人大代表主张,物权法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既要听取农民和涉农人士的意见,同时又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权衡考虑。
厉无畏委员——立法要为今后的发展留一定的空间,“是否可以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一条,在城市规划需要的时候,给农民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合理的补偿,这对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是非常有益的。”
刘积斌委员——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的规定,好像是保护农村的宅基地不流失。他认为,其实建筑物的转让和宅基地流失不流失没有关系。城市人买卖房子,土地始终是国有的,这与土地所有权没有关系,同样的问题,在农村为什么不行?建议对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可以有一些条件的限制,但是不应完全禁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反映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制定物权法的高度谨慎和对广大公民的充分尊重。
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农民权益的核心制度在于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并且是广大农民的生计问题。
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些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对充分保护广大农民权益,意义重大:
第一,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需要。
第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体现并尊重农村的社会良俗。
第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组织内转让,考虑了物权人的实际交易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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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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